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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会对刑事诉讼产生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影响。结合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的总体要求,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在属性上具备概括的求刑建议特征,表征着移送刑事司法的处置态度,应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立场。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监察建议、检察量刑建议和法院量刑之间具有内涵上的关联性,应加以深入辨析。以广义的监察监督职能观之,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不仅可以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实现前置化效果,而且可以约束法官的刑罚裁量。以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为前置而形成的量刑建议"监—检"衔接,应从作出建议的依据、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以及适用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监察调查阶段的从宽处罚建议内容不应直接涉及实体量刑的精确度,其作用效果在时空阶段上亦应限定于监察职务犯罪调查终结至审查起诉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