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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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经济生活中,企业的民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个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因此,企业所应当的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与个人民事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企业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从团体法与个人法差异性的视角对企业民事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一个考察与分析。
  关键词 企业民事违法行为 责任承担 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民事违法行为界定
  在界定企业民事违法行为前,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债的不履行和侵权 ,即通常所说的违约和侵权。从狭义上看,只有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里探讨违法性的问题,而在合同违约部分一般不涉及违法的问题 ,而违反当事人的意思一致的行为,也不能称之为违法,只有在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形下,合同行为才可能存在违法。根据以上理论,笔者认为民事违法行为应该指的是狭义的,即侵权行为以及违反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但又不构成刑事违法的行为,其不包括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然而,与个人的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企业的民事违法行为往往包含着违反了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企业的违法行为很难区分其究竟是民事违法行为还是行政违法行为,很多时候两者是重合的。因此,笔者认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说我们只能将还未构成企业犯罪的企业违法行为等同于企业民事违法行为。
  本文所界定的企业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说企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企业资本筹措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企业订立、履行合同中的违法行为(这里的合同违法行为区别于违约行为)、企业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违法行为、企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企业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等。
  二、企业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
  对于企业的民事违法行为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之中,不同的法律对企业民事违法行为责任承担的规定是不同的。以《合同法》和《公司法》为例,《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交易行为的交易法,虽然企业的合同行为也受其调整,但是其法律规定并不是从企业是个组织体出发,而是将个人与企业均视为单独的个体为出发点。而《公司法》则是集行为法与组织法于一体。因此,两者对企业民事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
  (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不同。
  企业实施合同违法行为主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因其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违法行为人应该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
  而企业违反企业法中的强制性规范,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并且往往最主要的还是承担行政责任。如《公司法》关于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承担规定,除了要求股东应该向公司足额缴纳外,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又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同。
  根据合同的相关原理,合同的当事人是承担合同责任的主体,因此,毫无疑问作为合同一方的企业是承担合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并且基于民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代表企业的,《合同法》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就意味着责任承担的主体仍然是企业。很显然,在《合同法》中,除了合伙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承担责任。
  而在公司法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是责任承担的主体。在民事责任方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公司法很多情况下采取了两罚制,即既对公司本身做处罚,同时也出发主要负责人。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另外,《公司法》第二十条还引入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承担的责任性质不同。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企业因为合同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一般就是私法上的责任,是对特定的相对人负责。而在公司法中,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就意味着在公司法中,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的,其所负的违法责任应该具有社会性。但是美中不足的是,公司法只在总则中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对企业违法行为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三、团体法下企业民事违法行为惩处不同于个人法的原因及其完善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享有完全自主权的主体,国家不应该干涉其具体的经济活动。但是,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它的行为与其它竞争者、劳动者、消费者、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以及政治组织等都存在着广泛的联系。因此,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处理好与各个方面的关系。这就决定了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惩处要由政府介入。另一方面,商事组织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事组织的存在,使经济组织体能正常地加以运行,作为一种组织,其所显示出来的公信力要大于个人,为了保证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其自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惩处相比于个人法而言要严厉。
  由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会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通过构建法律制度来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上文中曾提到《公司法》在总则中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做具体的责任制度构建,使得这一条款成了一种摆设。经历过“三鹿奶粉”事件,企业违法时如何向社会大众承担赔偿责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由于最终企业破产无法对社会受害人作补偿,导致大部分的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进行治疗,因此有学者提出是不是有必要建立企业的补助基金。这一想法来源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中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企业是否也可以参照此种方式定期交一定费用于第三方,在发生事故时由第三方对社会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建立补助基金的想法是好的,但是采用通过将风险集中起来由第三方承担的方式不利于市场竞争与企业的优胜劣汰。企业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该由企业本身来承担,而不应该将风险分散于其他企业,采用建立保险模式的补助金制度会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其不用担心产品出现问题大量赔偿案件蜂拥而至导致企业破产,这与市场的优胜劣汰法则是相背离的。笔者认为企业补助基金制度可以参照公司法中的公积金制度,相关的企业法可以规定要求企业在企业内部设立补助基金,并要求每个年度提取一定的利润列入补助基金。同时,这笔基金由专门的托管人托管,其独立于公司其他财产,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作者:孔璟雯,宁波大学09经济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监管法;潘东芹,宁波大学09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注释:
   李建明主编.企业违法行为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时延安,论刑事违法性判断与民事不法判断的关系,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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