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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经济危机中金融机构“前赴后继”地卷入暴风眼,引发了各学界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相关机制的思考。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专门就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但金融机构毕竞不是一般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必有其特殊性。新《企业破产法》仅对其破产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如何具体实施,将有赖于一系列具体措施的支撑,如个人债权的清偿顺序及保障问题、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和破产金融机构资产的变现问题、存款保险制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