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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代孕践踏了人类尊严,应当为立法所禁止.法律对代孕机构的规制条款较丰富,但是对代孕需求方的规制却一直处于空白阶段,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代孕需求方作为代孕行为的推动方,对整个事件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在商业代孕过程中对代孕方的不法行为予以规制非常必要且紧迫.我国对代孕需求方的法律规制存在行政规制对象不周延、处罚力度低、民事法律缺位、现有刑法难以全面规制等问题,从整个立法的体系性考虑,有必要从代孕子女和代孕者两个角度增设新罪、完善民法和行政法规,通过各部门法协同配合以满足社会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