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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如同“知识经济”一样,“循环经济”已经融入中国主流经济概念当中,将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资源税制的设计缺乏合理性
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利用“三废”的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产品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对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等。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还未形成系统的促进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体系,政策的效果还未充分体现出来。
面中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人,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由于资源税收人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自然资源使用的收益征税,开采的资源越多,税收收入就越多,结果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而且,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资源使用成本低,使得企业和居民难以感受到资源的珍贵,致使浪费资源的现象比比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在设计单位税额时,对不同矿产、矿区的单位税额缺乏客观的实证分析,没有考虑同一矿区在不同时期矿产开采成本的变化,造成不同地区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不合理。 此外,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部分行业税负有所加重
中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材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其实,目前企业生产产品之外的废弃物,远不止上述几项。另外,对利用废弃物生产终端产品的范围做出严格规定,同样不可取。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为什么一定要限定为“生产建材产品”呢?如果将上述利用的废弃物及其生产的终端产品的范围适当扩大,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综合利用生产产品之外的废弃物的积极性。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再生橡胶、硫化橡胶粉上交5%的产品税。税改后,废旧轮胎加工企业享受不到回收企业免交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废旧轮胎从民间收购,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实际上造成了重复征税,使加工企业税负增加了一倍,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成亏损,生存困难,更谈不上发展。有些企业勉强维持,有些企业濒临破产。
中国已加入WTO,有必要建立与国外接轨的政策法规。国外对废旧轮胎实行无偿利用,实行免税政策,还有补贴。在中国不仅无补贴,而且废旧轮胎要高价买,这种政策上的不平等不利于人世后中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要发挥税收对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要对采用循环经济模式的行业、企业、产品,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措施,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采取税收补贴的方式,以降低这些行业的税收成本,鼓励循环经济方式的推广和运用。
另一方面,要通过征收资源税,环保税、调整增值税、消费税制度等形式,加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使用资源的税收成本,促使它们树立节约资源和环保的观念,积极转变生产方式。只有通过既“堵”又“疏”的方式,引导企业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才能使循环经济方式大行其道,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目前在现行税制系统中,没有设置专门的针对循环经济的税种。应完善现行税制,研究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形成从资源开采环节一资源消耗环节一废弃物产生环节一资源再利用环节一社会消费环节等各环节、多层次的税收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和调节作用,切实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服务。
比如,资源开采环节上,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如淡水、森林、土地,海洋、草原、滩涂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同时,完善资源开采收益的课税制度,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提取折耗准备金,专项用于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另一方面,对石油资源开采实现的收益,提高所得税率或另征附加税。
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凡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生产和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等政策等。
为鼓励全社会投资环境产业,还可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投资优惠政策,扶持环境产业的发展。例如,选择绿色外贸导向型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对已实行环境标志制度而未获环境标志的产品征收产品污染税;试点建立中国绿色银行,绿色银行可办成股份制银行,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个人均可拥有一定的股份,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等。
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体制
经国务院批准,从4月1日起,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如为了节约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开征消费税;为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也是对理论界和社会公众长期呼吁的一次较全面的应答,将对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的工作,就是要如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
为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须要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利益分配体制。可以考虑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环境保护税收人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25%上交中央财政,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同时可以抑制地方政府开发和消耗资源的欲望。
(作者系江西省地税局副周长)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如同“知识经济”一样,“循环经济”已经融入中国主流经济概念当中,将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资源税制的设计缺乏合理性
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使用,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利用“三废”的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产品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对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措施等。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还未形成系统的促进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体系,政策的效果还未充分体现出来。
面中国现行的资源税并不是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只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矿产品和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人,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的性质。由于资源税收人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又因为是对自然资源使用的收益征税,开采的资源越多,税收收入就越多,结果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而且,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资源使用成本低,使得企业和居民难以感受到资源的珍贵,致使浪费资源的现象比比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在设计单位税额时,对不同矿产、矿区的单位税额缺乏客观的实证分析,没有考虑同一矿区在不同时期矿产开采成本的变化,造成不同地区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不合理。 此外,一些重要的非矿产资源,如淡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使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成本偏低,变相刺激了这些非矿产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部分行业税负有所加重
中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材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其实,目前企业生产产品之外的废弃物,远不止上述几项。另外,对利用废弃物生产终端产品的范围做出严格规定,同样不可取。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为什么一定要限定为“生产建材产品”呢?如果将上述利用的废弃物及其生产的终端产品的范围适当扩大,将会大大提高企业综合利用生产产品之外的废弃物的积极性。
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前,轮胎翻新企业只上交3%~5%的产品税,再生橡胶、硫化橡胶粉上交5%的产品税。税改后,废旧轮胎加工企业享受不到回收企业免交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由于废旧轮胎从民间收购,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实际上造成了重复征税,使加工企业税负增加了一倍,使本来微利的行业变成亏损,生存困难,更谈不上发展。有些企业勉强维持,有些企业濒临破产。
中国已加入WTO,有必要建立与国外接轨的政策法规。国外对废旧轮胎实行无偿利用,实行免税政策,还有补贴。在中国不仅无补贴,而且废旧轮胎要高价买,这种政策上的不平等不利于人世后中国废旧轮胎回收利用行业的发展。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对策
要发挥税收对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要对采用循环经济模式的行业、企业、产品,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措施,必要的时候,政府可以采取税收补贴的方式,以降低这些行业的税收成本,鼓励循环经济方式的推广和运用。
另一方面,要通过征收资源税,环保税、调整增值税、消费税制度等形式,加大高能,耗、高污染行业使用资源的税收成本,促使它们树立节约资源和环保的观念,积极转变生产方式。只有通过既“堵”又“疏”的方式,引导企业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才能使循环经济方式大行其道,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但目前在现行税制系统中,没有设置专门的针对循环经济的税种。应完善现行税制,研究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形成从资源开采环节一资源消耗环节一废弃物产生环节一资源再利用环节一社会消费环节等各环节、多层次的税收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和调节作用,切实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服务。
比如,资源开采环节上,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如淡水、森林、土地,海洋、草原、滩涂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同时,完善资源开采收益的课税制度,一方面借鉴国外经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提取折耗准备金,专项用于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另一方面,对石油资源开采实现的收益,提高所得税率或另征附加税。
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凡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生产和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返等政策等。
为鼓励全社会投资环境产业,还可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投资优惠政策,扶持环境产业的发展。例如,选择绿色外贸导向型产品(如环境标志产品)给予税收优惠;对国内目前不能生产的污染治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以及环境无害化技术等进口产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对已实行环境标志制度而未获环境标志的产品征收产品污染税;试点建立中国绿色银行,绿色银行可办成股份制银行,政府部门、商业银行及个人均可拥有一定的股份,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等。
制定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体制
经国务院批准,从4月1日起,对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如为了节约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开征消费税;为控制能源消耗和调控消费结构,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也是对理论界和社会公众长期呼吁的一次较全面的应答,将对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起到积极的作用。目前的工作,就是要如何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政策得到切实的贯彻。
为调动各级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须要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利益分配体制。可以考虑将资源税划为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在环境保护税收人分成方面,地方可掌握75%左右,其余25%上交中央财政,由中央在各地区之间调剂使用,以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环保事业协调一致发展,同时可以抑制地方政府开发和消耗资源的欲望。
(作者系江西省地税局副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