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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账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