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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利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的可行性早已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但由于专利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专利权质权变现的复杂性等原因,使得专利权质押融资还未得以充分的发展。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融资;探析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特征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专利权提供担保,并在相应的机构进行登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价值优先受偿。在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专利权则为质物。由于作为质物的专利权不同于传统的动产质物,因此作为权利质权的专利权质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动产质权的特殊性质。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
专利权具有可转让性、财产性,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其可行性已毋庸置疑,但专利权质押贷款在实践中却未达到一种全盛状态。
(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无形资产在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逐步增加,知识和技术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作为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但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阶段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当技术成熟后,需要大规模产业化生产时,企业的资金往往已经消耗殆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的推动下,一些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例如江苏省实行政府与银行密切合作,由政府推荐熟悉且优质 的企业给银行,使得这些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质押从银行获取贷款。
(二)金融机构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有益尝试。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从贷款的安全性考虑,往往愿意接受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担保贷款,很多银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深入,银行对房地产市场贷款紧缩。银行也需要不断地发展创新,也需要不断地扩宽业务范围,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在这一背景之下很多银行开始涉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地方知识产权局成为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单位。2009年是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密集涌现的一年,《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均在这一年出台实施。
三、专利权质 押融资贷款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已被企业和金融机构逐渐接受,但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支持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没有统一、系统的规定。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仅有一些零星、分散的规定,尚无统一、系统的操作细则。同时,《担保法》和 《专利法》也没有进行合理的衔接,目前国外的做法通常是在《专利法》中把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利用的一种方式加以具体的规定,而我国的《专利法》中根本就没有专利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该在专利法中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可以设定质押的专利权范围、質押生效条件、设定质押后出质人的处分权、质权人的保全权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程序性规定,如企业申报、银行进行形式审核和实地调查、知识产权评估、专家论证等均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之专利权质押贷款手续复杂,办理周期长,贷款前还须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对专利权进行质押的登记,也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增加,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具有复杂性。由于专利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专利权价值还受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另外,我国尚未有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法、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准入和退出规则、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经营活动规范、业务违法责任等,使得不同的评估机构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统一专利权作出的价值评估可能差别也会很大。
(三)专利权质权变现具有困难性。目前,我国的专利权流转市场不完善,专利权有价无市,难以变现。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当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实现质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使专利权可以自由流转,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
同时,专利权的转让条件多,程序复杂,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 学技术行政部 门批准”。这也对专利权的及时变现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变现的时间长、成本高。
(四)专利权质 权受到侵 害难干维护传统的动产质权是以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为标志,质物在债权人占领、控制之下对于债权人来说是相对安全的,但是专利权质权作为一种权利质权是以登记为设立标志,质权人不对专利权直接占有,出质人仍然可以对专利权进行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专利权质权的安全性债权人无法保证,有受侵害之可能,这种侵害既可能来自于出质入,也可能来自第三人。
目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正在经历由试点到普及的过渡程序中,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正逐步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但是其应有的功能还未得以充分发挥。专利权质押贷款涉及政府、银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只有这些主体共同努力,才能使专利权质 押贷款制度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赵江涛.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06)
[2]张瑞萍.从“代际公平”理论反思民事主体制度的价值[J].比较法研究,2013(05)
[3]张丽英.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J].比较法研究,2009(04)
作者简介:耿军锐,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科,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生二年级。
关键词:专利权质押;融资;探析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特征
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专利权提供担保,并在相应的机构进行登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价值优先受偿。在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专利权则为质物。由于作为质物的专利权不同于传统的动产质物,因此作为权利质权的专利权质权具有不同于传统动产质权的特殊性质。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现状
专利权具有可转让性、财产性,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其可行性已毋庸置疑,但专利权质押贷款在实践中却未达到一种全盛状态。
(一)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无形资产在整个社会资产的比重逐步增加,知识和技术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作为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但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阶段投入了大笔的资金,当技术成熟后,需要大规模产业化生产时,企业的资金往往已经消耗殆尽。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的推动下,一些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例如江苏省实行政府与银行密切合作,由政府推荐熟悉且优质 的企业给银行,使得这些企业可以通过专利权质押从银行获取贷款。
(二)金融机构对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有益尝试。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从贷款的安全性考虑,往往愿意接受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担保贷款,很多银行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市场。随着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深入,银行对房地产市场贷款紧缩。银行也需要不断地发展创新,也需要不断地扩宽业务范围,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在这一背景之下很多银行开始涉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地方知识产权局成为专利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单位。2009年是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密集涌现的一年,《浙江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均在这一年出台实施。
三、专利权质 押融资贷款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深入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已被企业和金融机构逐渐接受,但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支持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没有统一、系统的规定。我国的《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中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仅有一些零星、分散的规定,尚无统一、系统的操作细则。同时,《担保法》和 《专利法》也没有进行合理的衔接,目前国外的做法通常是在《专利法》中把专利权质押作为专利权利用的一种方式加以具体的规定,而我国的《专利法》中根本就没有专利权质押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应该在专利法中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对可以设定质押的专利权范围、質押生效条件、设定质押后出质人的处分权、质权人的保全权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关于专利权质押的程序性规定,如企业申报、银行进行形式审核和实地调查、知识产权评估、专家论证等均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之专利权质押贷款手续复杂,办理周期长,贷款前还须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对专利权进行质押的登记,也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成本增加,不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专利权价值评估具有复杂性。由于专利权本身具有无形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专利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同时专利权价值还受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影响。另外,我国尚未有相关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法、无形资产评估机制的准入和退出规则、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经营活动规范、业务违法责任等,使得不同的评估机构运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对统一专利权作出的价值评估可能差别也会很大。
(三)专利权质权变现具有困难性。目前,我国的专利权流转市场不完善,专利权有价无市,难以变现。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当债权不能得到清偿,实现质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只有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才能使专利权可以自由流转,充分体现其市场价值。
同时,专利权的转让条件多,程序复杂,如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 学技术行政部 门批准”。这也对专利权的及时变现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变现的时间长、成本高。
(四)专利权质 权受到侵 害难干维护传统的动产质权是以将质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为标志,质物在债权人占领、控制之下对于债权人来说是相对安全的,但是专利权质权作为一种权利质权是以登记为设立标志,质权人不对专利权直接占有,出质人仍然可以对专利权进行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专利权质权的安全性债权人无法保证,有受侵害之可能,这种侵害既可能来自于出质入,也可能来自第三人。
目前,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正在经历由试点到普及的过渡程序中,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贷款担保方式正逐步得到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但是其应有的功能还未得以充分发挥。专利权质押贷款涉及政府、银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等多方主体,只有这些主体共同努力,才能使专利权质 押贷款制度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赵江涛.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06)
[2]张瑞萍.从“代际公平”理论反思民事主体制度的价值[J].比较法研究,2013(05)
[3]张丽英.船舶优先权法律性质若干学说析[J].比较法研究,2009(04)
作者简介:耿军锐,中原工学院政法学院科,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生二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