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报讯 (记者任思源)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称,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据悉,三年前,我国为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也发布了针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方面的公告,最新的公告只是对此前政策的延期。2014年8月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4年版本),宣布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72号公告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72号公告指出,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具体来看四项条件,与此前的条件对比,有部分指标作了调整。如在续驶里程方面,原来对纯电动乘用车、客车的续驶里程要求是分别不小于80公里、150公里,最新的要求是不小于100公里、200公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对于新能源车企业的要求也更加明细化。在新的免征条件中,已将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表现列入考量。
172号公告表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車条件。
据了解,今年前11个月我国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均已突破60万辆大关,增速高居50%。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优惠政策顺延短期内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是重大利好,但技术标准的提升和管理的加强也给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悉,三年前,我国为扶持新能源汽车发展,也发布了针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方面的公告,最新的公告只是对此前政策的延期。2014年8月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4年版本),宣布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72号公告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172号公告指出,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具体来看四项条件,与此前的条件对比,有部分指标作了调整。如在续驶里程方面,原来对纯电动乘用车、客车的续驶里程要求是分别不小于80公里、150公里,最新的要求是不小于100公里、200公里;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对于新能源车企业的要求也更加明细化。在新的免征条件中,已将新能源车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表现列入考量。
172号公告表明,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将根据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車条件。
据了解,今年前11个月我国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销售均已突破60万辆大关,增速高居50%。业内人士分析,此次优惠政策顺延短期内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是重大利好,但技术标准的提升和管理的加强也给相关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