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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植物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来保障这项措施的顺利实施。此举一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人民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标志。
[关键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完善
一、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优点
录音录像是指使声音、影像通过传声器、放大器转换为电信号,用不同的材料和工艺纪录下来的过程。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将侦查讯问时的情景通过磁带或者胶带纪录下来,讯问完毕后,在必要的时机可以通过录音机或录像机完全再现询问当时的情景。英国学者指出:“讯问的录音录像对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双重的成效,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能为侦查人员免受错误的指控或宣称提供保护。
录音录像制度存在以下几点优点:首先,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能够保证纪录下来的讯问内容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能够完整再现讯问时的情景,既包括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叙述内容,又包括他们说话的语气、神态等,使法官能够根据口供时的环境来正确理解口供的含义。而且传统的书面纪录依靠人工纪录,速度较慢,采用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提高讯问的效率。其次,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能够遏制刑讯逼供,从而保证纪录下来的讯问内容的真实性。但是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情况进行再现,这能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达到规范其侦查讯问手段的目的,也从客观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精神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真实的陈述。最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录音录像不只是对讯问内容进行纪录,而是对整个讯问过程都要进行纪录,这就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正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将我国同步录音录像扩大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植物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标志。一方面,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检察机关只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侦查,而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负责大量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全面彻底地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应该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而且,从犯罪嫌疑人自身保障的能力来看,涉及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地位,其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比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要强。另一方面,从保护侦查人员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选择在庭审中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翻供,理由就是口供是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致使法庭审理陷入了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旁观者往往会可怜弱者,认为侦查人员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其产生抵触情绪。
将我国同步录音录像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扩大到整个刑事侦查讯问领域的可行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具有可行性。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固定了侦查讯问的内容,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和采信提供了依据。而将视听资料确定为一种证据形式,则是体现同步录音录像在诉讼法上的价值前提。随着科技的进步,录音磁带、录像带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其在证据学上的价值已经被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正是由于录音录像具有证明价值、能够反映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才具有可行性。其次,从实践上来看,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具有可行性。为了规范侦查程序,我国一些地区早就已经把这项措施作为办案基本要求予以推行。如今,全国检察机关实行这项制度仅仅几个月,但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却非常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人大代表中颇受好评,普通老百姓也通过这项制度的推行增加了对侦查机关的信任感,侦查人员对这项制度也很满意。这些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认可,为将其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提供了可行性。
三、对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诞生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已经初步建立了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范围、技术要求、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我们也应根据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一)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采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
由于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说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所以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其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的开始,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决定是否进行录音录像。 如果犯罪嫌疑人内心已经决定承认犯罪事实可以不采用同步录音录像,而用笔录的方式进行纪录。当然,犯罪嫌疑人拒绝同步录音录像的情景要被录像纪录下来,这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公开原则是指录音录像要在犯罪嫌疑人可视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由侦查人员秘密进行,以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二)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规则进行详尽的规定,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1.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讯问开始之前,侦查人员应当在嫌疑人被带进审讯室之时,毫无迟延地将空白录像带装进录音机,并设置到录音状态。接下来征求犯罪嫌疑人意见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但是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是否录音录像的决定权,这实际上把配合录音录像当作了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义务,出发点是错误的。另外,侦查人员应当遵照《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选择讯问的时间、地点和讯问人和录像人,确保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
2.讯问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同步录音录像,则侦查机关应该保证讯问的每一个细节在录音录像中有所体现。在讯问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第二,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第三,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四,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3.讯问结束时的工作。讯问结束时,不应当立即结束录音,应当给犯罪嫌疑人对所述内容作出澄清和补充的机会。包括采集和宣读任何书面陈述,都必须录音,并录音纪录讯问结束时间,然后关闭录音机。
4.讯问结束后的工作。录音录像带必须妥善保管。根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三)应当制定县官制度来配合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规范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手段,但说到底还是整个诉讼法制度的一部分,否则同步录音录像也很难发挥作用。最高检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是指一次问讯笔录从开始到签字结束的全程。但如果违法讯问行为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把人打服了再带入问讯室,这种情况不该如何避免呢?要把录音录像过程扩大到当事人被带入检察院直到被带出检察院的全程,在实践中是非常不现实的。我们必须引入第三方来监督侦查人员的行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短时间内确立侦查讯问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不现实的,只有利用现有的资源,将看守所脱离公安、检察系统的管制,确立其中立地位,将侦查权与羁押权的行使相分离,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受到公正的待遇,并由羁押官员——看守所看管人员负责监督讯问室以外侦查人员的行为,这样可以保证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人员的侵犯。从而为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Mike MaConville“Videotaping Interrogations: police beliavior on and off camera”[1992] Criminal Law608.
2.杨维汉,吕雪莉.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开启我国刑事证据现代化之门EB/OL.2006-03-11.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
006- 03/11/content-4289692.htm#.
3.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EB/OL.http ://www.lwship.cn/
falvlunwen/sifazhidulunwen/48455.html.
4.朱明跃,李伟.公安讯问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刑讯逼供[N]. 重庆晚报,2006-03-05.
5.阿儒汉.论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构[J].人民检察,2006,(3)下:14-17.
6.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27.
[作者简介]李艳,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完善
一、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优点
录音录像是指使声音、影像通过传声器、放大器转换为电信号,用不同的材料和工艺纪录下来的过程。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将侦查讯问时的情景通过磁带或者胶带纪录下来,讯问完毕后,在必要的时机可以通过录音机或录像机完全再现询问当时的情景。英国学者指出:“讯问的录音录像对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双重的成效,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能为侦查人员免受错误的指控或宣称提供保护。
录音录像制度存在以下几点优点:首先,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能够保证纪录下来的讯问内容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能够完整再现讯问时的情景,既包括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叙述内容,又包括他们说话的语气、神态等,使法官能够根据口供时的环境来正确理解口供的含义。而且传统的书面纪录依靠人工纪录,速度较慢,采用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提高讯问的效率。其次,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能够遏制刑讯逼供,从而保证纪录下来的讯问内容的真实性。但是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情况进行再现,这能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达到规范其侦查讯问手段的目的,也从客观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精神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真实的陈述。最后,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录音录像不只是对讯问内容进行纪录,而是对整个讯问过程都要进行纪录,这就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些义务的履行正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将我国同步录音录像扩大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植物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标志。一方面,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检察机关只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侦查,而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负责大量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全面彻底地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应该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而且,从犯罪嫌疑人自身保障的能力来看,涉及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地位,其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比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要强。另一方面,从保护侦查人员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告人选择在庭审中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翻供,理由就是口供是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致使法庭审理陷入了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旁观者往往会可怜弱者,认为侦查人员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对其产生抵触情绪。
将我国同步录音录像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扩大到整个刑事侦查讯问领域的可行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具有可行性。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固定了侦查讯问的内容,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和采信提供了依据。而将视听资料确定为一种证据形式,则是体现同步录音录像在诉讼法上的价值前提。随着科技的进步,录音磁带、录像带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其在证据学上的价值已经被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正是由于录音录像具有证明价值、能够反映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才具有可行性。其次,从实践上来看,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具有可行性。为了规范侦查程序,我国一些地区早就已经把这项措施作为办案基本要求予以推行。如今,全国检察机关实行这项制度仅仅几个月,但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却非常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人大代表中颇受好评,普通老百姓也通过这项制度的推行增加了对侦查机关的信任感,侦查人员对这项制度也很满意。这些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认可,为将其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提供了可行性。
三、对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诞生以来,经过不断的完善,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已经初步建立了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范围、技术要求、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我们也应根据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一)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采用,应当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
由于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说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所以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其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的开始,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其决定是否进行录音录像。 如果犯罪嫌疑人内心已经决定承认犯罪事实可以不采用同步录音录像,而用笔录的方式进行纪录。当然,犯罪嫌疑人拒绝同步录音录像的情景要被录像纪录下来,这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公开原则是指录音录像要在犯罪嫌疑人可视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由侦查人员秘密进行,以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二)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规则进行详尽的规定,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1.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讯问开始之前,侦查人员应当在嫌疑人被带进审讯室之时,毫无迟延地将空白录像带装进录音机,并设置到录音状态。接下来征求犯罪嫌疑人意见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但是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是否录音录像的决定权,这实际上把配合录音录像当作了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义务,出发点是错误的。另外,侦查人员应当遵照《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选择讯问的时间、地点和讯问人和录像人,确保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
2.讯问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同步录音录像,则侦查机关应该保证讯问的每一个细节在录音录像中有所体现。在讯问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第二,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第三,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四,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3.讯问结束时的工作。讯问结束时,不应当立即结束录音,应当给犯罪嫌疑人对所述内容作出澄清和补充的机会。包括采集和宣读任何书面陈述,都必须录音,并录音纪录讯问结束时间,然后关闭录音机。
4.讯问结束后的工作。录音录像带必须妥善保管。根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三)应当制定县官制度来配合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规范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手段,但说到底还是整个诉讼法制度的一部分,否则同步录音录像也很难发挥作用。最高检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是指一次问讯笔录从开始到签字结束的全程。但如果违法讯问行为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把人打服了再带入问讯室,这种情况不该如何避免呢?要把录音录像过程扩大到当事人被带入检察院直到被带出检察院的全程,在实践中是非常不现实的。我们必须引入第三方来监督侦查人员的行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短时间内确立侦查讯问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不现实的,只有利用现有的资源,将看守所脱离公安、检察系统的管制,确立其中立地位,将侦查权与羁押权的行使相分离,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受到公正的待遇,并由羁押官员——看守所看管人员负责监督讯问室以外侦查人员的行为,这样可以保证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人员的侵犯。从而为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Mike MaConville“Videotaping Interrogations: police beliavior on and off camera”[1992] Criminal Law608.
2.杨维汉,吕雪莉.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开启我国刑事证据现代化之门EB/OL.2006-03-11.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
006- 03/11/content-4289692.htm#.
3.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EB/OL.http ://www.lwship.cn/
falvlunwen/sifazhidulunwen/48455.html.
4.朱明跃,李伟.公安讯问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防止刑讯逼供[N]. 重庆晚报,2006-03-05.
5.阿儒汉.论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构[J].人民检察,2006,(3)下:14-17.
6.徐美君.侦查讯问程序正当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27.
[作者简介]李艳,永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