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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财税〔2015〕92号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为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决定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