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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与融资方就像恋爱中的一对男女。“尽职调查”是彼此付出诚意的第一步,随着“谅解备忘录”的签订、“投资协议”的完成,双方最终结合在一起了。
有人说婚姻是恋爱的坟墓,也许并没有那么可怕,如果说婚姻是真爱的开始,倒是值得玩味。恋爱时,双方都感觉对方很可爱,但婚后,真相在慢慢地显露,原来美丽的光环可能渐渐退去。像很多婚姻关系那样,投资融资双方之间的互劝时常面临种种的挑战。双方可能发生的冲突有:
首先在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上,受资公司不可继续仅依赖自己对公司业务的熟悉及对中国市场的触觉,以快速、直觉的决策方式,而变成以理性及群策群力的方法就重大事件与投资者探讨,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才共同决策;但对受资方而言,这不正与公司一贯迅速决策的成功因素背道而驰吗?
投资者一方面认同公司的做事成果,所以才会被吸引来投资,另一方面,却不一定认同公司股东或董事的所有处事方法。因此,投资者本着民主、开放、高透明度的精神,对受资公司提出一系列的管治要求,并为此难免与公司股东或董事发生摩擦。
其次,在投资管理的方法上,受资公司经过多年的拼搏奋斗,早已视企业为自己的“亲生骨肉”,习惯事事亲力亲为、速战速决。但为了满足投资者投资管理的要求,受资公司必须与“亲生骨肉”进行分隔或做出不同程度权利的放弃,为此,公司股东及董事往往感到心理上的不平衡。
然而,受资公司应当在出让股份前就清楚了解出让股份本身就是一个商业行为,而出让股份的代价之一就是权利的下放和与西方投资者分享权益。这样,受资公司股东就比较容易做出适当的心理及行为的调整了。
第三,在高级行政人员的报酬上,投资者多要求各主要行政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盈利挂钩,即个人的报酬随着公司的盈利多少而相应变化,进而把所有股东的利益连接起来。而受资公司股东,相对地可能看重高级行政人员的资历,而无法接受报酬与盈利挂钩的做法。但是,当公司把主要行政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盈利靠齐,最终受益的都是股东。只要双方股东把焦聚放在最终的股东权益上,而非个别主要行政人员的收入上,就不应有什么争议了。
不管婚姻是不是真爱的开始,双方的谅解和包容是任何和谐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双方股东在企业管理的课题上,是否能成为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实现双方共同的投资目标,亦取决于彼此所付出的谅解和包容。
作者简介:
陆志明是海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香港业务主管。1993年加入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是亚洲商业部的成员,执业范畴包括国际公司业务、公司证券。私人股本及商业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其客户包括跨国公司、金融机构、香港主要贸易商会、工业以及新兴的公司。他处理过的案件包括公司的合并与收购、遵守美国证监条例、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文件。为亚洲客户购买资产及品牌名称、美国存托证的上市以及在美国的诉讼。
有人说婚姻是恋爱的坟墓,也许并没有那么可怕,如果说婚姻是真爱的开始,倒是值得玩味。恋爱时,双方都感觉对方很可爱,但婚后,真相在慢慢地显露,原来美丽的光环可能渐渐退去。像很多婚姻关系那样,投资融资双方之间的互劝时常面临种种的挑战。双方可能发生的冲突有:
首先在公司的重大决策权上,受资公司不可继续仅依赖自己对公司业务的熟悉及对中国市场的触觉,以快速、直觉的决策方式,而变成以理性及群策群力的方法就重大事件与投资者探讨,在双方达成共识之后才共同决策;但对受资方而言,这不正与公司一贯迅速决策的成功因素背道而驰吗?
投资者一方面认同公司的做事成果,所以才会被吸引来投资,另一方面,却不一定认同公司股东或董事的所有处事方法。因此,投资者本着民主、开放、高透明度的精神,对受资公司提出一系列的管治要求,并为此难免与公司股东或董事发生摩擦。
其次,在投资管理的方法上,受资公司经过多年的拼搏奋斗,早已视企业为自己的“亲生骨肉”,习惯事事亲力亲为、速战速决。但为了满足投资者投资管理的要求,受资公司必须与“亲生骨肉”进行分隔或做出不同程度权利的放弃,为此,公司股东及董事往往感到心理上的不平衡。
然而,受资公司应当在出让股份前就清楚了解出让股份本身就是一个商业行为,而出让股份的代价之一就是权利的下放和与西方投资者分享权益。这样,受资公司股东就比较容易做出适当的心理及行为的调整了。
第三,在高级行政人员的报酬上,投资者多要求各主要行政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盈利挂钩,即个人的报酬随着公司的盈利多少而相应变化,进而把所有股东的利益连接起来。而受资公司股东,相对地可能看重高级行政人员的资历,而无法接受报酬与盈利挂钩的做法。但是,当公司把主要行政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盈利靠齐,最终受益的都是股东。只要双方股东把焦聚放在最终的股东权益上,而非个别主要行政人员的收入上,就不应有什么争议了。
不管婚姻是不是真爱的开始,双方的谅解和包容是任何和谐关系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双方股东在企业管理的课题上,是否能成为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实现双方共同的投资目标,亦取决于彼此所付出的谅解和包容。
作者简介:
陆志明是海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香港业务主管。1993年加入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是亚洲商业部的成员,执业范畴包括国际公司业务、公司证券。私人股本及商业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其客户包括跨国公司、金融机构、香港主要贸易商会、工业以及新兴的公司。他处理过的案件包括公司的合并与收购、遵守美国证监条例、向美国证监会递交文件。为亚洲客户购买资产及品牌名称、美国存托证的上市以及在美国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