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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后,有些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由村民委员会来行使与土地相关的经济职能。土地事实上是乡村干部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一种非市场资源。在明确农地所有权、稳定农地承包权的基础上,放活土地经营权,强调对农户农地流转过程的规范和监督。在基层权力主体中,充分发挥与农户联系最为紧密的村民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并努力实现村民委员会协调其他多元主体作用的发挥,共同规范农户农地流转行为,保护农户农地流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