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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保险代位权的基本性质与政策伦理性考量,保险代位权行使对象存在一定限制。《保险法》第62条"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的表述并不清晰,限制代位的理论基础在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存在密切关系,具备类似"共同荷包"的高度一致的经济利益。应对存在密切经济利益的"组成人员"范围进行限缩,包括佣人、雇员等家庭成员以外与被保险人具有共同经济基础的自然人,其他具有共同利益的第三人可通过共同被保险人条款或弃权条款规避保险人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