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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角度对"特别规定"的含义进行了讨论。分析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联系和区别,指出现在的"特别法规则"仅规定了同一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规范适用的先后顺序,需要进一步厘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性质,才能够更好地处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和相冲突的矛盾,特别是"下位法"能否突破"上位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