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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刑事和解热潮风靡一时。作为一种非正式犯罪反应方式,刑事和解使得刑事法律关系由"二元结构模式"转向"三元结构模式",其本体价值在于:"人"的主体理念的回归、价值元子的重新整合与革新以及对于权力—权利范式的补强。然而,只有良好的制度与契合的现实环境才能让刑事和解价值扬长避短以充分发挥功效。在相关的软硬件条件尚还阙如的我国现阶段,盲目泛化刑事和解不是理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