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常识、常理、常情”法学教育观的坚持

来源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utch_dea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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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立法、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与人民群众心相通、理相同、情相连的过程,离不开“常识、常理、常情”的指导。“常识、常理、常情”是人类社会长期积淀下来的人与人相处的、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道理、行为准则。“常识、常理、常情”既是一种法治观,也是一种指导培养法学人才基本方向的法学教育观。坚持“常识、常理、常情”的教育观,法学高等教育才能培养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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