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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技术开始发展,随后几年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变化。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征,给社会各方面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在处理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我国的法律规制存在着立法严重滞后、法律效力层次低、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执法力量薄弱、适用主体过于狭窄、责任制度缺失以及惩罚力度不够等问题。文章结合互联网环境下消费行为的转变和“互联网思维”的盛行,论证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用户即为消费者,构建“消费者团体诉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