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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正常社会化的弱势和重新违法犯罪之强势这两维性特点。“重新社会化失败,反社会人格形成”是重新犯罪的心理基础,大多数人没有通过地方政府与街道得到安置,有些是通过自身或亲戚朋友等渠道就业。刑释人员也是公民的一员,理应享受“人的权利”和“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同时,社会现状又使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难于获得机会公平,这需要从制度层面上保护刑释人员正当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