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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改革实行“三权分置”制度。对于农村来说是一项重大的变革,需要农民尽快贯彻落实。对于这种制度的落实国家也大力支持,相应的举措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理论支持。“三权分置”改革属于土地制度改革,它坚持土地公有制,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浪费的现象。这样做有利于促进农村整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农村建设,还有利于使宅基地发挥收益功能。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权利结构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
“三权分置”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宅基地两权分立现象。它将原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并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使三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原来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只有产权和管理制度,同时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这种制度的出现使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做到进一步细化。三权分置改革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也打破了我国农村宅基地面临的困局。
“三权分置”中的三项基本权利,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农户,使用权则放活。使用权,是可以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也可以取得相应的收益。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后,可以对其进行使用,它体现了宅基地具有财产性。资格权,是能够保障宅基地居住的这一项功能,可以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它享有独立的身份权。集体所有权,是三项权力中的根本权力,需要坚持所有制为基础。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问题可以相应放宽政策,放活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以及土地用途。根据哲学的辩证唯物观点可知:存在即合理。这样,既可以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使农村宅基地闲置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实现
(一)集体所有权
1、“三权分置”改革进行时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行使权利的唯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主体。但是在很多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无法体现集体的含义,也没有办法明确集体组织成员。另外,在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中都规定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也没有说明集体的含义。与此同时,根据经验实践也无法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行使所有权,从而导致集体的含义更加模糊。由此可知,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所属问题模糊不清,从而导致所有权主体之间产生冲突,在土地权力划分时也没有明显界定。
农村集体所有权在农村贯彻落实后,需要清楚产权的主体。并将集体组织成员的名单确定下来,为保障集体成员具有稳定性,可以使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村规民约。结合当地农民的居住情况将农村的户籍作为评判标准,全方位综合判定成员的具体名单,还可以将村民划分为小组的方式展开调查,争取做到每位农民都是集体组织中的一员,将集体所有权落到实处,这样也有利于国家监督工作的开展。
2、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权能。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要想得到明确,还需要把相应的权利返还给农民。集体组织可以自由组织宅基地的分配使用管理活动,将宅基地进行合理划分,最后统一回收管理。集体所有权人可以将收回闲置宅基地进行自由处置,这向农民归还了处置权。这样做有利于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也有利于缓解农村宅基地空闲浪费的情况,还有利于构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在农村集体成员所有权得到确定后,不仅所有权人要做出努力,村集体也要发挥它的功能,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建立起合理的监督制度,将管理内容细化。履行收回宅基地的义务,并结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收益权这项权能农村宅基地在使用中集体组织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拓展土地的用途,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可用于村庄道路建设,水、电公益化建设。这些收益有利于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原始资金得到回笼。另外,有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外迁要及时对宅基地进行有偿回收。集体回收的宅基地在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这些宅基地可以再次解决农民住宅的问题。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还可以处理农民违规建筑、占地的问题。与此同时,村集体要明确“一户一宅”的边界,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户”的含义,以户口本登记为准还是以集体经济成员的家庭为评判准则。
(二)农户资格权
1、落实宅基地取得资格。村集体对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取得问题,要结合农户的实际情况,并以户籍作为基础,在下放农民集体成员的所有权时也要对他们的權利范围进行限制,不能出现抢占、超占的现象。国家要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进行合理划分,人均使用面积要得到明确,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可以无偿使用,但是超出的范围要上交一定的费用。宅基地的居住保障价值是要维护农民的所有权益,要考虑户籍、自然人身份和基本生存保障这三个影响因素,其中户籍是最客观的评判标准。但是,将户籍作为唯一标准明显脱离实际情况,也与三方面的影响因素脱离。比如,短期出去务工的农民可以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颁证。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颁证,当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得到落实后,就要去产权登记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归属人。产权登记一方面可以明确权力关系,另一方面也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使交易更加透明。另外,权力登记证书上对于房屋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明细有基本登记,这样有利于农民确定自己的使用权利,防止发生纠纷,还可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产权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农民的权益得到确定,还有利于国家的监督与管理。通过产权登记制度,村集体掌握了宅基地的基本信息,有利于宅基地交易更加系统化。与此同时,产权登记制度有利于宅基地的退出制度得到有效运行,当宅基地的信息登记无误后,集体经济组织对管理农民拥有或退出宅基地上更为完善,如果想对宅基地及其二次分配或者规划时也更加便捷。
(三)房地使用权
1、坚持居住保障基础功能。政府相关人员需要让农民明确房屋可以起到让农民居无定所的功能。国家在放活宅基地流转限制的同时,保障农民的居住权,要婉转运用流转权。当宅基地出现抵押的状况时,要及时提醒农民增强防范意识,如果居民出现失去住所的情况,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与此同时,政府需要注意,当社会资本流入宅基地中,容易出现“炒房”“炒地”的情况,政府相关人员要适当控制。
2、增加经营性功能。要赋予宅基地生产经营性权能,国家可以通过严格的审批进将宅基地进行转化使用。例如,长期无人居住的宅基地,以及农民主动退回的宅基地,这些宅基地如符合国家规划与设计的标准,县政府和村集体可以进行商议,将剩余宅基地进行规划。另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提出明确规定,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项权利的下发说明,集体所有权人对土地规划和流转,但是要在符合法律允许范围内。此规定与国家在政策法律范围内提出的集体经营项目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是同地同价的相呼应。此规定也说明集体所有权人有权规划自己的宅基地,也可以为他人从事经营而使用。宅基地还可以将自己的使用权转化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从而在市场上流转。
三、结语
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如果想要这些问题得到解决,需要全方位地进行实践。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改革是农村进行的土地改革,是为了保证农民的基本权益,有效激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让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是得民心的举措。我们需要明确土地改革不仅仅是政策问题,更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问题,要想在这条道路上走得更高、更远需要人们的不懈,坚持与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潇潇.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架构和权能实现[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8(18):34-35.
[2]孙倩.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J].人民论坛,2019(12):96-97.
[3]高海.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J].法学家,2019(04):132-144+195.
[4]吴宗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9.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权利结构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
“三权分置”改革打破了传统的宅基地两权分立现象。它将原来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割为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并通过土地制度改革使三权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原来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只有产权和管理制度,同时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这种制度的出现使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做到进一步细化。三权分置改革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也打破了我国农村宅基地面临的困局。
“三权分置”中的三项基本权利,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归农户,使用权则放活。使用权,是可以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也可以取得相应的收益。农民依法获得宅基地后,可以对其进行使用,它体现了宅基地具有财产性。资格权,是能够保障宅基地居住的这一项功能,可以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它享有独立的身份权。集体所有权,是三项权力中的根本权力,需要坚持所有制为基础。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问题可以相应放宽政策,放活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以及土地用途。根据哲学的辩证唯物观点可知:存在即合理。这样,既可以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使农村宅基地闲置的问题得到了解决。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实现
(一)集体所有权
1、“三权分置”改革进行时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行使权利的唯一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主体。但是在很多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无法体现集体的含义,也没有办法明确集体组织成员。另外,在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中都规定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也没有说明集体的含义。与此同时,根据经验实践也无法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行使所有权,从而导致集体的含义更加模糊。由此可知,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所属问题模糊不清,从而导致所有权主体之间产生冲突,在土地权力划分时也没有明显界定。
农村集体所有权在农村贯彻落实后,需要清楚产权的主体。并将集体组织成员的名单确定下来,为保障集体成员具有稳定性,可以使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村规民约。结合当地农民的居住情况将农村的户籍作为评判标准,全方位综合判定成员的具体名单,还可以将村民划分为小组的方式展开调查,争取做到每位农民都是集体组织中的一员,将集体所有权落到实处,这样也有利于国家监督工作的开展。
2、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权能。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要想得到明确,还需要把相应的权利返还给农民。集体组织可以自由组织宅基地的分配使用管理活动,将宅基地进行合理划分,最后统一回收管理。集体所有权人可以将收回闲置宅基地进行自由处置,这向农民归还了处置权。这样做有利于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也有利于缓解农村宅基地空闲浪费的情况,还有利于构建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在农村集体成员所有权得到确定后,不仅所有权人要做出努力,村集体也要发挥它的功能,增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建立起合理的监督制度,将管理内容细化。履行收回宅基地的义务,并结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收益权这项权能农村宅基地在使用中集体组织有经营自主权,可以自行拓展土地的用途,获得一定的收益。这些收益可用于村庄道路建设,水、电公益化建设。这些收益有利于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原始资金得到回笼。另外,有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人死亡或者外迁要及时对宅基地进行有偿回收。集体回收的宅基地在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这些宅基地可以再次解决农民住宅的问题。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还可以处理农民违规建筑、占地的问题。与此同时,村集体要明确“一户一宅”的边界,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户”的含义,以户口本登记为准还是以集体经济成员的家庭为评判准则。
(二)农户资格权
1、落实宅基地取得资格。村集体对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取得问题,要结合农户的实际情况,并以户籍作为基础,在下放农民集体成员的所有权时也要对他们的權利范围进行限制,不能出现抢占、超占的现象。国家要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进行合理划分,人均使用面积要得到明确,在规定使用范围内可以无偿使用,但是超出的范围要上交一定的费用。宅基地的居住保障价值是要维护农民的所有权益,要考虑户籍、自然人身份和基本生存保障这三个影响因素,其中户籍是最客观的评判标准。但是,将户籍作为唯一标准明显脱离实际情况,也与三方面的影响因素脱离。比如,短期出去务工的农民可以保留宅基地的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颁证。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确权颁证,当农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得到落实后,就要去产权登记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归属人。产权登记一方面可以明确权力关系,另一方面也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使交易更加透明。另外,权力登记证书上对于房屋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明细有基本登记,这样有利于农民确定自己的使用权利,防止发生纠纷,还可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产权登记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利于农民的权益得到确定,还有利于国家的监督与管理。通过产权登记制度,村集体掌握了宅基地的基本信息,有利于宅基地交易更加系统化。与此同时,产权登记制度有利于宅基地的退出制度得到有效运行,当宅基地的信息登记无误后,集体经济组织对管理农民拥有或退出宅基地上更为完善,如果想对宅基地及其二次分配或者规划时也更加便捷。
(三)房地使用权
1、坚持居住保障基础功能。政府相关人员需要让农民明确房屋可以起到让农民居无定所的功能。国家在放活宅基地流转限制的同时,保障农民的居住权,要婉转运用流转权。当宅基地出现抵押的状况时,要及时提醒农民增强防范意识,如果居民出现失去住所的情况,则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与此同时,政府需要注意,当社会资本流入宅基地中,容易出现“炒房”“炒地”的情况,政府相关人员要适当控制。
2、增加经营性功能。要赋予宅基地生产经营性权能,国家可以通过严格的审批进将宅基地进行转化使用。例如,长期无人居住的宅基地,以及农民主动退回的宅基地,这些宅基地如符合国家规划与设计的标准,县政府和村集体可以进行商议,将剩余宅基地进行规划。另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也提出明确规定,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项权利的下发说明,集体所有权人对土地规划和流转,但是要在符合法律允许范围内。此规定与国家在政策法律范围内提出的集体经营项目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是同地同价的相呼应。此规定也说明集体所有权人有权规划自己的宅基地,也可以为他人从事经营而使用。宅基地还可以将自己的使用权转化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从而在市场上流转。
三、结语
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如果想要这些问题得到解决,需要全方位地进行实践。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改革是农村进行的土地改革,是为了保证农民的基本权益,有效激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让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的红利,是得民心的举措。我们需要明确土地改革不仅仅是政策问题,更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问题,要想在这条道路上走得更高、更远需要人们的不懈,坚持与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潇潇.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架构和权能实现[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9,18(18):34-35.
[2]孙倩.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J].人民论坛,2019(12):96-97.
[3]高海.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J].法学家,2019(04):132-144+195.
[4]吴宗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