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美国司法判例创设的,它不同于传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是否构成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中,我们除了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必要外,还要判断商标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商标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使用商标的结果是否会带来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之间存在赞助或者许可关系发生误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不充分,关于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亟待法律法规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类型进行总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