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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产品的“三包”范围,已由过去的部份产品,扩展为《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全部产品。但现有法律尚未对耐用产品售后使用的质量保证期限(以下简称“三包使用期”)的有关问题加以界定。笔者在处理质量“三包”投诉案件中发现,由于一些产品没有“三包期”的规定,导致当事人在“三包期”的长短问题上争执不休。技术监督部门在调处时,也为找不到确定“三包期”的法定依据而犯愁。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