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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性立法思维指导下出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符合受贿罪保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害的规范目的,带来实然受贿犯罪立法逻辑体系难以解释的尴尬。摆脱尴尬的关键在于立法过程中实现规范与事实之间良性平衡,行为标准说不符合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思维,以事实与规范二元平衡思维分析利用影响力受贿应将其分为几种情形加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