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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程序正义是司法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人们都重实体、轻程序,要中损害了司法和法律的权威。损害了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本文即对我国程序正义进行简单的研究。
关键词:程序正义;沉默;司法帮助
一、程序正义价值理念
众所周知的米兰达一案是米兰达规则的起源,体现了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理念,该规则包括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力。
沉默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人权,理论上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及审判人员讯问时有拒绝回答并自正其罪的权利。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基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的律师从业人员有限,一些当事人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经济基础,所以就我国的目前情况很难实现律师的及时帮助与参与,同时米兰达规则中也提到了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应该加强与完善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权,以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侦查阶段担负着很强的查证功能,也由于我国的拘留及逮捕规定的条件过高及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口供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所以沉默权及律师的帮助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很难得到体现。
二、我国在适用程序正义价值中的缺陷
基于我国的国情及司法现状,讯问在取证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作用,也就是侦查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严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甚至他们的口供决定是否犯罪行为是其所为,从而为了获取口供相伴的出现了不当的和非法的取供现象,像我们常见的刑讯逼供、引供、誘供等现象屡见不鲜,虽然该现象从过去的公开适用到现在的隐蔽性、间接性,从直接的肉体折磨到间接的增加精神及心里压力,社会的治理结构在向良性的方向发展,但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的非法讯问仍然严重造成了侵权。
三、完善我国行书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价值的建议
我国的政策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我们可能发现在讯问的过程中的确很好的适用了抗拒从严的规定,却不见得坦白真的就从宽了,宪法规定了沉默权,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沉默权制度,其理由是,实施沉默权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司法机关暴力取证现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沉默权不应写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因为根据我国的现状,如果规定了沉默权制度,会导致侦查人员办案的难上加难,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及任务的实现,其理由概括如下:第一,确定沉默权与如实回答的利弊相当,如实陈述具有浓厚的社会道德观念基础,加之我国的治安状况严重及侦察技术水平有限,如实陈述符合我国国情;第二,不当的和非法的讯问手段,不完全是因为没有对沉默权的规定而引起的,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第三,采用沉默权制度不利于打击犯罪,肯定会影响工作的效率,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面对以上两种观点我进行深入的反思,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下:《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同时亦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在办案过程中,就会发挥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一个难于实现的政策问题,因为即使侦查官员没有上报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在审判过程中其自己或者辩护人都可以向法官提出该条作为提醒。结果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激励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并最终保护了人权。在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里,规定沉默权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权的一个有力的保护。
关于律师的介入,我们可以参考米兰达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即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加强律师队伍的壮大及政府社会给予激励措施,促进律师的主动介入。面对以上司法实践的情形,不是一个沉默权和律师的介入解决得了的事情,一个社会就是一个整体,一个整体在运转的过程中出了状况,不只是相关机关和人员及制度的改变或改革的问题,其实整体都有责任和义务让这个整体步入正常的旋转轨道,批判的借鉴米兰达规则,我国的现状不允许我们明确的规定沉默权制度,这个以上已有论述,但我们又不能完全的不规定该制度,为了响应人权本位。其次就是借鉴律师帮助的同时,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如何确实的发挥,我们没有过实践,及在此问题的相对不成熟,所以对其的论述难免显得捉襟见肘,所以在此先不予论述,但我们相信这种想法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法学辞典(增订本)[ M].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4.
[2]勒内.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3.
[3] Christopher Osakwe, The Bill of Right For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n American Law [ M ] ,in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by Nartinus Nijhoffd Publishers.1982.
(作者简介:刘书弟(1990-),女,汉族,吉林人,现就读于西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程序正义;沉默;司法帮助
一、程序正义价值理念
众所周知的米兰达一案是米兰达规则的起源,体现了诉讼程序正义价值的理念,该规则包括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力。
沉默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人权,理论上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及审判人员讯问时有拒绝回答并自正其罪的权利。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当然基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的律师从业人员有限,一些当事人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经济基础,所以就我国的目前情况很难实现律师的及时帮助与参与,同时米兰达规则中也提到了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应该加强与完善当事人获得律师帮助权,以实现以人为本的法治社会。侦查阶段担负着很强的查证功能,也由于我国的拘留及逮捕规定的条件过高及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口供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所以沉默权及律师的帮助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很难得到体现。
二、我国在适用程序正义价值中的缺陷
基于我国的国情及司法现状,讯问在取证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作用,也就是侦查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严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甚至他们的口供决定是否犯罪行为是其所为,从而为了获取口供相伴的出现了不当的和非法的取供现象,像我们常见的刑讯逼供、引供、誘供等现象屡见不鲜,虽然该现象从过去的公开适用到现在的隐蔽性、间接性,从直接的肉体折磨到间接的增加精神及心里压力,社会的治理结构在向良性的方向发展,但无论是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的非法讯问仍然严重造成了侵权。
三、完善我国行书诉讼过程中程序正义价值的建议
我国的政策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我们可能发现在讯问的过程中的确很好的适用了抗拒从严的规定,却不见得坦白真的就从宽了,宪法规定了沉默权,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实回答的义务,犯罪嫌疑人究竟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呢?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沉默权制度,其理由是,实施沉默权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司法机关暴力取证现象,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沉默权不应写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里,因为根据我国的现状,如果规定了沉默权制度,会导致侦查人员办案的难上加难,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及任务的实现,其理由概括如下:第一,确定沉默权与如实回答的利弊相当,如实陈述具有浓厚的社会道德观念基础,加之我国的治安状况严重及侦察技术水平有限,如实陈述符合我国国情;第二,不当的和非法的讯问手段,不完全是因为没有对沉默权的规定而引起的,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第三,采用沉默权制度不利于打击犯罪,肯定会影响工作的效率,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面对以上两种观点我进行深入的反思,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下:《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与案件有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同时亦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样在办案过程中,就会发挥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而不仅仅是一个难于实现的政策问题,因为即使侦查官员没有上报犯罪嫌疑人的坦白,而在审判过程中其自己或者辩护人都可以向法官提出该条作为提醒。结果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激励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并最终保护了人权。在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里,规定沉默权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权的一个有力的保护。
关于律师的介入,我们可以参考米兰达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即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加强律师队伍的壮大及政府社会给予激励措施,促进律师的主动介入。面对以上司法实践的情形,不是一个沉默权和律师的介入解决得了的事情,一个社会就是一个整体,一个整体在运转的过程中出了状况,不只是相关机关和人员及制度的改变或改革的问题,其实整体都有责任和义务让这个整体步入正常的旋转轨道,批判的借鉴米兰达规则,我国的现状不允许我们明确的规定沉默权制度,这个以上已有论述,但我们又不能完全的不规定该制度,为了响应人权本位。其次就是借鉴律师帮助的同时,发挥社会公众的力量,如何确实的发挥,我们没有过实践,及在此问题的相对不成熟,所以对其的论述难免显得捉襟见肘,所以在此先不予论述,但我们相信这种想法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法学辞典(增订本)[ M].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4.
[2]勒内.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3.
[3] Christopher Osakwe, The Bill of Right For the Criminal Defendant in American Law [ M ] ,in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by Nartinus Nijhoffd Publishers.1982.
(作者简介:刘书弟(1990-),女,汉族,吉林人,现就读于西南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