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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改革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探求其重构的实现模式 ,需要以体现审判组织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为基本理念 ,对法院设置、审级制度、法院内部审判组织的结构 ,以及法院作为审判组织的整体运作机制等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在保持现有的四级法院构架的基础上 ,通过对各级法院职责的重新定位、调整审级制度、设立巡回法庭制度、理顺法院内部各职能部门间的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来促进审判组织重构的多重价值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