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由于你公司2012年5月之前没有实现销售(营业)收入,2010年度、2011年度依上述规定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即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列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