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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某县A村村民王某家住A村与B村结合部,2002年6月20日,王某向某供电公司提出新装用电申请,经现场勘察,考虑到B村80千伏安公用配变距离王某家仅350米,而A村公用配变距离王某家有1000余米,供电方案确定在B村80千伏安公用配变低压分支线路上搭火接电。供电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同王某签订了居民供用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