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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法>第40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以农牧医发(1998)85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了我国现行使用的5种检疫合格证明及填写方法和应用范围,将检疫证明纳入统一、规范和法制化管理轨道,使之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