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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立法呈现出一种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相互交错的状态。这不仅与我国物权法所承载的多元价值或功能有关,而且还表明了单纯形式主义规则就此的功能阙如。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物权类型各自的功能和特质,并依此分别采用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规则,方能圆满实现物权法所欲达成之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