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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rn 2000年 7月 25日下午 3时,某县县城一供电线路被雷电击中,导致县城大面积停电,因县电力公司线路班工人全部下乡作业,次日上午受损线路才被修复。此次停电造成县化工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10.6万元。县化工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县电力公司赔偿。经过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县电力公司赔偿原告县化工有限公司 10.6万元。请问这样判决对吗 ? rn(江苏省滨海县周晓 ) rn周晓同志: rn 这是一起供用电合同的供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电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供电人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n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供电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rn1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n2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n3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n 此案中,供电人县电力公司未能及时抢修被雷击损坏的线路,造成用电人县化工有限公司断电受损,因此,应当赔偿县化工有限公司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小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