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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未分得承包地 其原承包地不能收回
案例:1999年,金红(化名)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3月,金红与外村男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村里分得承包地。今年初,金红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金红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2002年、2003年两年该组每个村民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750元和3011元也未分配给她。为此,金红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村委会收回的承包地,分给她应分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付给原告征用土地补偿费3761元。
点评:这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有着多重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占农民总数一半的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却常常遭受侵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根据这一原则,该法律在第31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的男女平等原则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本案中原告金红与外村青年结婚,但在男方所在村里未分得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发包方的被告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原告仍具有被告的村民身份,她也应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以原告出嫁为理由,不向原告分配每个集体组织成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的做法,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
此案也提醒广大女性农民,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才是惟一正确的选择。(山东 于洪明 张兆利)
案例:1999年,金红(化名)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3月,金红与外村男青年结婚,但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村里分得承包地。今年初,金红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金红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2002年、2003年两年该组每个村民应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750元和3011元也未分配给她。为此,金红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被村委会收回的承包地,分给她应分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原告的承包地,付给原告征用土地补偿费3761元。
点评:这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有着多重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土地,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占农民总数一半的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却常常遭受侵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也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根据这一原则,该法律在第31条进一步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的男女平等原则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本案中原告金红与外村青年结婚,但在男方所在村里未分得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发包方的被告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原告仍具有被告的村民身份,她也应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以原告出嫁为理由,不向原告分配每个集体组织成员应得的土地补偿费的做法,是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
此案也提醒广大女性农民,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才是惟一正确的选择。(山东 于洪明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