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区国安法》与香港原有法律体系的关系——解析《香港基本法》第11条和《港区国安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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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的颁布实施带来了香港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动。港区国安法并不构成基本法的新法或特别法,即使是全国人大的新决断——港区国安法决定,也需要尊重基本法(第11条确定的)凌驾性。港区国安法依据基本法制定,并且列入附件三,因而低于基本法。判断港区国安法是否抵触基本法关键是看其是否构成“合理补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判断权,香港法院不应该有。《港区国安法》第62条规定了其对本地法具有优先适用性,优先适用性不同于凌驾性。香港法院在港区国安法第一案——唐英杰案中采取了“一致性”解释的方法,将本地法与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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