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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并列为我国的几大重要的程序法,与其它两个程序制度相比,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发展比较迟缓、程序建构不完整,发展不均衡等多种劣势,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其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也并未收到重视,成为其中的一个短板。伴随着新行政诉讼法提出与发展,行政法中的各项诉讼制度得到了一个整体全方位地优化升级,行政诉讼制度中的简易程序也诞生了一个雏形。但仅仅有一个基本制度是很难满足我国现在纷繁复杂的行政诉讼要求。这种情况下,吸收借鉴域内外的优秀经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简易程序就是大势所趋。人所共知,诉讼的价值追求一方面是实现诉讼公平,一方面是提升诉讼效率,实现二者的协调统一是诉讼的最终价值追求。效率一词本是经济学术语,指的是在尽量少的投入后产生尽量多的收益。各大诉讼法中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就是为了节约当事人的时间,使得法官尽快结案,减少办案时间,缩短审判周期,实现诉讼公平,给原被告双方一个满意的法院审判结果。简易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运作时间较短,审判结果较快出来,减轻法院压力,节约法官资源等诸多优势。然而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界限较为模糊,行政中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很难区分开来,甚至多次出现滥用错用等情况。究其本质,是因为在行政诉讼的规定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应用范围有雷同相似之处,加之各类行政法律法条规范中也尚未配备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管理,导致行政诉讼案件中简化过后的程序一直与普通行政诉讼程序粘连,在实践中简易程序的应用效果,最终也只是差强人意。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系统地从适用范围,案件审理组织,审判时间规定等方面对行政案件中简易程序的的应用进行了一次系统而详实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将简易程序写入行政诉讼法,也是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总简易程序摆脱普通一般程序桎梏,走向独立的新篇章。然而,由于准备时间不充分,有关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经验不丰富等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第八十二条法律虽然填补了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缺少简易程序的空白。然而法规的制定并非是十全十美,一劳永逸。本文主要有三个板块构成,第一板块从行政案件中简易程序的内容定义等方面对其含义进行理解分析,同时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进行了梳理解析,同时加入了与一般程序的比较分析,第二板块内容通过借鉴学习域内外优秀的行政案件中的简易程序,分析德国、法国、台湾等国家地区行政案件中简易程序的发展与完善,简易式列举,口头起诉应用等多种优良制度,都是我国未来完善行政案件中简易程序的范本与依据;第三板块着重阐述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如何吸收借鉴域内外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与提高。笔者认为若想完善行政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应当严格限定其应用范围,应用对象,启动方式,同时提升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审级,增加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裁判形式,发挥调解与和解在行政案件简易程序中的应用,最大可能地丰富发展行政类型案件中简易程序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