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imimim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权力分配制度导致的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与现在大环境下的人们的思维方式越加的不契合。对职务发明问题应当从更大的视角、从国内国外的法律规定、从法理的角度、从经济学等多角度来重新解读。在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专利法》时,不仅要参考国内外的相关法律文献,更应当建立在对于法哲学尤其是劳动报酬说等学说的基础之上。
  关键词 职务发明 权利归属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杜萌萌,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知识产权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196-02
  2004年12月,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经协商,就合作开发、生产《年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当月2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至2006年1月,双方发生矛盾,黄建宁离开汉森公司,李土华则继续留在汉森公司合作开发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2007年1月21日,汉森公司以李土华涉嫌将双方共同研发的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泄露给广东佛山科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土华有侵犯商业秘密的重大嫌疑为由,向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案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应当系职务发明创造,李土华不是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所有人”,并由此判定李土华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案引起了网民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为什么一个对发明创造有着主要贡献的人不能获得对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基本意思就是,本案中的实用新型属于职务作品。相关专家和网民,都试图理清本案中,李土华的身份是否构成原告的员工,两者之间是否构成职务关系。然而,造成这人人畏之为虎的情形的症结在于我国职务发明之规定尚有欠妥之处。
  一、财产权劳动说在职务发明问题上的应用
  我国《专利法》似乎对于职务作品已经做了详细的解释,然著名的“李土华”案发生后,其在实际运用中却显现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尤该案中(不论李土华是否为汉森公司员工问题,也不考虑他们之间协议的性质问题)。该案的争论,理论界主要集中于李土华是否为汉森公司员工,以及李土华与汉森公司之间的协议效力等上面。学者们认为,一旦能够证明李土华并非汉森公司员工,就成功为李土华赢得了其智力成果的归属权,从而就不存在民事侵权行为,更不存在刑事犯罪行为了。学者们企图用这种旁敲侧击的方式来为这位凭借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做出发明创造的人避开不幸,避开人民群众无法理解的牢狱之灾。其实不然。本案中,李土华的悲惨命运并非来自于其是否为汉森公司员工,而是来自于职务发明制度的不合理性。我们必须注意到,职务发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一款表明,企业可以轻易获得专利发明申请权完全来自于发明创造人本身的智力活动,而非企业的智力活动,企业在创造过程中仅仅只是提供了物质上的帮助,并非智力活动上的帮助。仅仅物质提供能够直接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吗?这中间显然需要一个转换,即:精神创作产生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權利转移,物质提供者获得知识产权。
  事实上,国外任何一国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确切的关于“职务发明”的称谓。国外只有职员发明这一概念,严格来说,世界上有关职员发明的法律制度仅有两种典型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美国的“先发明”制度代表的制度模式,它规定一项职员发明成果的财产权利只能原始的归属于雇员发明人。也就是说,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里,一项雇员发明成果的财产权利从该项发明诞生时起便当然地归属于第一个也就是真正的发明者。第二种模式则是以大陆法系国家居多的实施“先申请”制的制度模式,由于这一制度往往作了专利申请归属于雇主或者可以归属于雇主的法律规定,因此这一制度模式实际上是一种雇员发明成果财产权利完全归属雇主的制度体系。不过,过去实行这一制度的德国和日本近年来已先后作了修改,而修改后的制度更加接近于美国。不论到底是美国体系的制度好还是大陆体系的制度更好,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职务发明这一问题上与我们存在分歧。典型的大陆法国家德国和日本也开始向美国体系的权利分配制度靠拢,不得不承认,美国的雇员发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为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一问题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法来源这一根本性问题。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刘云生说:“近代民法之本源性力量来自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领域之人性恶假设,或者说,性恶论假设构成了近代民法之价值前提。”知识产权作为民法的衍生学科其本源力量亦是来自于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正如Koller所言,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财产与知识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上,或者更准备地说,是建立在对物的创造上。洛克也曾说过:“上帝赋予了地球以勤勉和理性,劳动是劳动者对于其所有权的东西。他留下了自己开花的东西,并且已经占有了,不需要抱怨,也不应涉足已经被其他的人的劳动所开化的东西。如果他这么做,他需要的利益是建立在对另外一个人的损害的基础之上,这他本来是没有权的。”个人对于因付出了劳动的东西而值得被赋予财产权。冯晓青先生提到:值得理论也是建立在以劳动为基础的道德需要的考虑智商。理由是:第一,人们从事或者不从事某种事情值得产生一定的结果或其他方面的东西。第二,从个人自治和独立的到的需要考虑,在个人自治和自我独立的制度中,特别是在自由的传统范围内,我们提供了道德与法律的空间去有序的组织我们的生活。只要确保了对他人的尊重,我们每一个人都自由的安排自己的生活,在不同的生活目标中作出选择,并发展我们的能力。第三,如果从劳动是一种“不大令人愉快的活动”的活动方面看,个人对于自己施加了劳动的东西值得拥有财产权。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追求平等、崇尚天赋人权,“劳有所得”已经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马恩曾说:法律是一定统治阶级的产物,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当今社会的法律也应当反映当今人们的意志,即,劳有所得。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应当赋予一定的劳动以法律的价值。具体的说,体力劳动者获得对于创造出来的物品的物权,而智力劳动者则获得其智力劳动成果。至于提供物质技术支持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之前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其应有的报酬。若从这一点出发,美国法律较之中国法律在此之规定更加完善。虽然对于这种劳动报酬说,学界有着极大的争议,最为典型的质问来自于“这种学说的无法满足专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权”。有学者指出,同一种发明,很可能有其他人同样独立自主的研制出来,那么后发明者是否具有专利权呢?若是根据劳动报酬来说,答案显然是肯定的。随之而至的专利排他性问题又该如何解释,事实上研究一项制度应当如何制定时,本就应当从抛弃现有制度层面的角度出发,摒弃实然之法,寻找应然之法。正是基于此,根据劳动报酬说的观点,若有人能够证明其是在完全独立的情况下,发明了与前人相同的发明创造,那么其当然可以与前人共同分享其智力成果带来之利益(当然,这种证明在当今信息流通如此便捷的年代极难做到)。在李土华案中,李土华与汉森公司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表明专利权归汉森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李土华依旧单纯的认为,作为其智力活动的产物,甘蔗联合收割机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自己。这种简单的、单纯的思想,其实折射出的正是“劳动报酬说”的思想。   二、经济学对财产权劳动学说的支持
  经济学作为近代民法的价值基础之一,对于民法尤其是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有着非凡的意义。事实上,由于多数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法的时候对于社会利益的考量,导致经济学对于知识产权法的介入变得理所应当起来。英国经济学家Birgitte Andersen和Sue Konzelmann在“In search of auseful theory of the productive potenti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一文中表示:所谓的社会经济利益,应当包括整个社会多方面的经济利益,不仅仅局限于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应当是包括了政府、企业、组织、个人等所有经济体的大社会经济利益。正如他们所说:“知识产权委员会内部的法律制定者,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时候并没有好好考虑过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他们对于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可能带来的效果完全是一厢情愿,因为他们并没有以牢靠的现实经验为倚靠。”我国现行《专利法》在职务作品权利归属的问题上,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效益是很低的。以李土华案为例的众多案件显示,我国《专利法》有关职务作品归属之规定忽视了对专利发明人的经济利益的考量,这种微观层面的经济利益上的不合理性,会直接导致我们在判断整个知识产权体系对社会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效益大小。这种微观层面上的对于专利权经济里一定的分配,极强的保护了企业的利益,极大的削弱了专利发明人的利益,这种利益的不合理分配会极大的影响到企业与专利发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利益。正如上文中说道,李土华利用自己智力活动发明的甘蔗联合收割机赚钱,结果却被法院判决赔偿100万人民币,并且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扭曲的社会效果相信并不是政策制定者在制定《专利法》时所希望看到的。
  三、结论
  诚如上文所言,在这个时代,人们渴望获得“天赋人权”,人们呼吁劳有所得。正是基于此,资产阶级政府制定法律的时候,以劳动价值说为思想基础,建立出来有着浓郁的劳动获得对价特色的法国民法典等。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客体也同样的需要依赖于这种思想。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1)保护作者的作品,进而鼓励作者再创作,推进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2)控制社会利益的平衡,在给与作者作品保护的同时,最大程度的使社会获得利益,推进社会科学文化的进步。如果我们从知识产权存在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上来看,以上两者其实是兼容的。保护个人的利益,是为了不让人失去创作的欲望,使得社会能够始终充满活力的前进;保护社会的利益,在于不让社会因为对于个人的保护而产生反弹,导致社會的不稳定,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因此,在合作作品的问题上,作品权益归属于谁,是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人们价值取向细微(不是指量变)的变化而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生产力水平地下,作品必然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改革开放后,我国综合国力飞跃提高,人民将从社会大发展的注意力中转移很大一部分到自身利益中,这个阶段可以考虑在不极大影响发展的条件下,赋予一定的利益。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企业的利益平衡需要重新考量,合作作品的归属亦需与时俱进。正如冯晓青先生说的:“专利法是在专利权人和包括专利权人的竞争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义务的适当分配与均衡。”财产权劳动说作为这个时代的产物,自然应当在立法时被着重考量,职务发明之问题正是源于对财产劳动说的忽视。
  参考文献:
  [1]何敏.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10.
  [2]刘云生.民法与人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3]Locke,bk.Ⅱ,
其他文献
摘 要 当前中国正处在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关键时刻,三农问题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新农村建设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一些地区的涉农职务犯罪也呈现出发案率上升,形式复杂化等趋势,严重阻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本文将通过对近三年以来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惠民涉农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对比,充分分析了在惠民涉农领域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的特点、原因,并根据邵阳县的实际情况
摘 要 不起诉裁量权的建立是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法定主义模式和起诉便宜主义模式是两种典型的诉讼模式。 起诉法定主义是一种严格规则主义,要求起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凡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不得有任何裁量余地。起诉法定主义模式是有罪必罚的报应刑的刑罚思想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具体体现,由于这种模式能够保证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在19世纪中期以前曾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为了较大程度的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应时出台。然而学界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议较多,该法在实施一年多来,暴露了很多缺陷,如何对其进行清醒的认识,矫正其缺陷,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予以阐述。  关键词法的局限性 劳动合同法 缺陷 矫正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 基层检察机关任务繁重,但人才匮乏,捉襟见肘。人才的流失成为了基层检察机关的热门话题,留住人才、吸引人才,输送人才、培养人才,只有把严重的人才流失转变成人才合理流动,这样才能保证检察事业长足发展。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人才流失 合理流动  作者简介:王健,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从事检察理论与人才资源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
摘 要 检验检疫部门是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维护食品消费品质量安全责无旁贷。福州检验检疫局通过查办的案件,深深地体会到,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更应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构建进出口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和氛围,形成守信企业将会因此而带来良好的效益,失信企业将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的良性市场机制。  关键词 进口冷冻水产品 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孔
摘 要 目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尴尬,使一些人陷入了彻底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误区。但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监督制约司法权的价值注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本文试从中西方陪审制在形式上、实质上的异同来找出人民陪审制不能发挥司法价值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重构人民陪审员制度。  关键词 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 制度 重构  作者简介:庄志,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德强,
摘 要 至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实施法律援助相关制度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得到了较快发展,此后于2003年国家又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并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律师在法律援助上,做出了非凡的贡献和成绩,但是也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论文将对如何实现和完善,由律师统一承担法律援助义务这一问题,进行层层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律师 法律援助 义务 研究
摘要 新刑诉法补充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庭审调查中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赋予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权,对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准确指控犯罪,保障公民人权有重大意义。本文试以学习领会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并贯彻应用于公诉实践为主线,来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在公诉工作中排除非法证据,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 新刑诉法 非法证据 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罗月虹,湖南省醴陵市人民
摘要 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政府需要采用的市场规制手段是不同的,经济萧条时,政府应更加偏重产业政策的运用,市场制度完善,经济正常快速发展时就需更加偏重竞争政策,为市场主体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本无实质上的优劣之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两者处在一种此消彼长,动态平衡之中。在我国经济发展进人起飞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今天,应该适时改变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搭配模式,坚持
摘 要 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足宪法和法律定位,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探索性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本文试从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监督的方式及监督程序入手,结合文成县检察院实际操作及典型案例,以期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关键词 行政执法监督 原则 方式  作者简介:赵琦,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