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渔业互保支持力度 保障渔民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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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是指依托国家政策支持和政府财政补贴,通过参保者互助共济,对渔业生产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2004年起,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探索。经过九年的不懈努力,互助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保障程度显著提高,成功摸索出了渔业风险保障的发展路子,有效化解了渔业生产的作业风险,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渔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一、主要做法
  1.完善互保补贴方式。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方式采取补贴金额在互保费中直接扣除,会员按扣除后的实际应缴互保费缴纳。省财政对雇主责任互助保险按主险(意外身故责任+意外致残责任)互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意外身故责任保额超出50万元和意外致残责任保额超出30万元的部分,其对应的互助保险保费不享受财政补贴;对渔船互助保险按全损责任互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
  2.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2005年,浙江省财政安排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专项资金500万元,到2013年,省财政预算安排6768万元,9年间增加了12倍多,为化解渔业生产作业风险,帮助渔民及时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3.规范资金监管。2012年,省财政厅专门出台了《浙江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内分批预拨、年终按实结算”。办法同时对补贴对象、范围、标准、补贴方式和结算流程,以及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都作了详细规定。
  4.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省渔业互保协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同时根据经营情况提出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巨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实行“逐年滚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巨灾风险准备金作为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补充,在巨灾发生后,各项责任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使用。
  二、取得的成效
  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各项业务均走在全国前列。
  1.互助保险事业快速发展,覆盖面和保障程度显著提高。2004年,全省参保渔民61011人,人均互保额为2万元,参保渔船5448艘,承保比例在50%以下,互保费总量3084万元,承载的风险保障金额50亿元;到2012年,参保人数达126967人,人均互保额达47.28万元,参保渔船13793艘,承保比例到75%以上,互保费总量3.89亿元,承载风险保额达701亿元。据统计,九年来,全省共处理互保理赔案件3.63万起,累计拨付赔款6.04亿元,对帮助渔民及时恢复生产、解决生计问题起到了巨大作用。
  2.互助保险费率大幅下调,有效降低了渔民会员生产投入成本。随着全省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的提高、政府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重视以及渔民船东安全意识的提高,按照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互助保险执行的费率不断降低。九年来,雇主责任互保(主险)费率从0.8%降低到0.45%(即每保一万元的雇主责任,互保费从80元降到45元)、渔船全损互保(主险)费率从1.2%降到0.8%。
  3.中央、省、县多级财政共同补贴的格局基本形成。2008年农业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的实施,对浙江省渔业互助保险财政补贴格局的形成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依托省财政互保专项资金补贴政策的有效落实,全省先后已有17个市、县级政府相继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截至2012年,浙江省中央财政试点补贴总额969万元、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总额2.53亿元、市县级财政补贴总额8410.64万元。
  三、有关政策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渔业互助保险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互助保险组织形式自身的局限性,阻碍了渔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如渔业互保组织的法律定位问题、保险专业技术问题、风险防范问题等。为进一步发挥渔业保险服务“三农”、推动渔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机制,设立渔业互助保险法人公司。2013 年3月起施行的《农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现存的专门协会组织经营的渔业保险,可转为依法设立的农业互助保险等组织形式开展。建议将省渔业互保协会改制为渔业互助保险法人公司,以利于渔业互保业务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同时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使政府不再承担渔业互保的无限责任。
  2.健全中央、省、县财政补贴共同补贴机制,完善各项补贴制度。积极争取将渔业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同时,县(市、区)在中央、省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标准。
  3.探索拓宽渔业保险范围,进一步提高渔业的保障程度。适时扩大互助保险业务范围,逐步开展水产养殖、养殖渔民意外伤害、渔业基础设施等保险试点。
  4.健全巨灾风险防范机制。省渔业互保协会巨灾风险准备金在2012年才起步,目前提取的准备金仅2000余万元,相比所承担的风险还远远不够。而且关于准备金的保值增值方面的研究也尚未起步。应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积极争取建立国家层面的巨灾风险化解机制。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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