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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其中多边治理结构逐渐成为主流。在多边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仍然具有重要地位。但是,二者的地位并不是平等的。我国法律上把股东大会定位为:最高权力机关,而把董事会只定位为: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实践表明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充分体现公司治理之精髓。笔者认为它的主要症结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赋予董事会的权力过于狭窄。因为无论是在权力利用效率、人员素质等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