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长的教育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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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家长 教育参与 赋权 赋能
  家长参与学校是现代教育治理进步的表现,学校教育管理既要走专业化的道路,也要走民主化的道路。从根本上说,家长参与与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是一致的。做好家长参与工作的关键是明确家长参与的本质特征及参与类型,还要把握好家长参与权的分寸。

一、家长参与的基本内涵


  (一)家长参与的含义
  所谓的参与,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是:“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参与其事”,即“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用的“参与”多为此意。但这里所说的参与主要是指公民的“社会参与”,或者说是公众的社会参与,是指公众参与到政府的各种决策及其执行之中。公众能否顺利参与,一方面取决于政府的参与机制,即公众参与的程序、方式、内容、程度及各种矛盾冲突的调节处理方式方法等;另一方面取决于公众的参与意识与能力。现代社会的公民参与是文明社会的重要表现,健全的社会参与机制是社会善政良治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唤醒民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有助于社会治理,有助于巩固执政基础。
  教育是政府或者社会相关组织及个人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教育治理中也需要社会的参与,只有通过广泛的参与才能实现教育共治;只有达到共治,才能创造善治的必要条件。[1] 参与教育的公众涉及面比较多,但最大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应该是家长群体,家长是参与教育治理最积极最重要的力量。家长参与教育主要是通过参与学校而实现的,因为孩子所在的学校与自身利益最为相关。在以往的学校教育实践中,家长觉得自己是一个“局外人”,学校也往往把家长视为“局外人”,学校的教育决策、管理及教育活动基本上是将家长排除在外的,即便存在偶然的家长参与行为,大体也被局限在配合者、执行者的角色。随着现代学校制度以及教育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家长参与的意识逐步提高,家长参与学校的深度和广度在不断加强。
  家长参与(parental involvement 或parent involvement) 是指家长以一定角色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实践的过程。厘清家长参与,就是要回答作为儿童利益最大相关者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乃至更高的教育决策与执行中参与的程序、方式、内容、程度及参与过程中矛盾的处理方式等。从广义上说,家长参与就是家长围绕教育问题的一切参与行为,“是为了儿童的学习与发展,父母或儿童的监护人与儿童以及参与儿童教育的组织和相关人员之间的互动”,[2] 家长参与的根本属性是教育参与,参与的对象是学校,参与的活动内容是孩子所在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等行为。家长参与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家长参与是家校合育的组成部分,是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双向互动活动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家长参与是家长主动参与和学校主动引导家长参与的结合。第二,尽管家长参与学校是双方“互利”行为,但家长参与应和所有家校合育行为一样,是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最终目的,不以学生发展为目的的参与行为都可能导致家长参与的偏离。第三,家长参与深受家长身份的影响。一般来说家长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相对较高家庭参与学校的积极性和参与度都明显高于那些家庭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和文化资本较低的家庭,提高非优势家庭的参与度至关重要。第四,家长参与学校既是家长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途径,又是家长履行相应教育义务的体现,是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第五,家长参与是意愿和能力的统一。光有参与意愿或光有参与能力都不能达成参与目标,家长参与既要赋权,又要赋能。第六,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深受社会与历史的影响,离不开社会大环境、大背景。
  以往的相关研究往往将“ 家长参与”(parent participation) 与家校合作(schoolfamilypartnerships/family-school cooperation)“ 家长干预”(parent involvement)“ 亲师合作”(parent- teacher collaboration)“教育介入”(educational intervention) 等概念等同起来。广义的家长参与容易导致概念的泛化,不利于解释其本质属性。这里所说的家长参与是狭义上的,主要是指家长为实现教育目标、优化学校教育、保证自身教育权益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的行为。这里的家长参与既与家长教育、家庭支持、家校沟通等合育活动并列,也属于公众社会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家长参与功能大致表现在三大方面[3] :一是具有实现家长相应权益、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法理功能;二是具有整合教育资源、分担教育责任、形成合力育人的管理功能;三是具有弥合分歧、相互促进、提升家庭、改进学校的育人功能。经合组织国家的经验也证实,通过家长参与,在学校方面可以帮助实现民主,有助于提高水平,弥补不足,解决社会问题,增加教育资源等;对于家长和子女来说,可以满足个人教育选择偏好,提高孩子的学业水平,从学校获得支持,提高家长自身水平,影响学校决策等。总而言之,对于学校而言,由于家长的有效参与,可以丰富学校的教育资源,增强家校相互理解,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效力;對于家长而言,可以进一步了解孩子受教育情况,增加与学校的互信,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胜任力。这两方面结合起来都指向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家长参与的类型
  正因为过去对家长参与的理解往往是广义上的,因此在归纳其外延时也就容易泛化。比如,美国学者爱泼斯坦将家长参与分为当好家长、相互交流、志愿服务、在家学习、参与决策和与社区合作等六种实践类型,香港大学何瑞珠教授根据家长参与的地点将家长参与类型概括为以家庭为本、以学校为本以及社区合作三种类型。大陆有学者在总结国内外家长参与行为基础上,将家长参与行为归纳为家长期望、家庭监督、家庭交流、家校交流、学校参与等五大类。[4] 上述划分将以家长为主体、家庭影响子女学业的所有主要活动涵盖其中,不仅包括了家校合育的主要内容,甚至还包括家庭教育本身的主要活动。这种划分有助于理解家长角色任务,但很显然过于宽泛,不利于揭示家长社会参与意义上对学校的参与行为。   學校是育人的场所,学校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通过课程、活动等形式向学生提供各种学习和体验机会从而促使学生身心发展的过程。从各种参与的本义上看,家长参与可以理解为作为与学生利益最密切的家长,为促进学生更好发展而参与学校教育决策和执行等活动的过程。学校运行活动主要包括:(1)决策活动,即创造性地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中的决策行为;(2)日常管理活动,即为顺利开展教育教学而进行的教师管理、学生管理以及其他管理行为;(3)课程开发活动,即为达成育人目的创造性地开发新课程或将国家课程再创造的过程;(4)教学活动,即将各种课程方案落实到教学行为之中从而影响学生发展的活动,这是学校实践活动的核心;(5)其他活动,为学校正常运行而开展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家校社合作活动。
  由此,家长参与学校主要体现为以下四大类型:第一,参与学校决策活动,如参与学校组织和召开家校议事会、家长代表会议、家长委员会相关会议等;第二,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活动,如家长护校安全队、家长义工、家长值日;第三,参与学校教学活动,如家长教学助手、家长教师、在家学习指导;第四,参与学校其他重要活动,凡是上述不能涵盖的领域都属于此类,如家长协调社区和社会资源辅助学校、家长之间的相互教育。家长参与学校可以通过正式组织参与,如参加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义工组织等,也可以是个体志愿行为单独参与;既可以在校参与,也可以在家参与。
  (三)家长参与权的来源
  家长为什么可以参与学校,这涉及家长参与的合法性问题。有这样一种观点:学校教育是一种专业领域,应该将家长排除在外;学校权利来自政府,与家长无关。此说法貌似合理但其实很荒唐,因为没有搞清楚家长参与权的由来。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和义务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自然产生的,[5] 家长具有原生性的教育权利、义务和责任,是自然发生和普遍存在的,是天经地义的。家长教育权先是表现为他(她)是家庭教育主导者,其次表现为对家庭之外其他教育类型的选择。人类漫长的教育史其实多数情况是家庭教育史,虽然专门的学校教育在奴隶社会就已经诞生,但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教育其实就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的普及只是近几百年以来的事情,在我国全面的教育普及则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了。工业革命之后的社会大变革促使了家庭的变化,也引起了教育的变化。正如郑新蓉教授所说的:“家庭是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产物,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家庭的教育功能以及父母的教育权力的内容和性质也要发生变化。”这个变化意味着,家长在保证基本的家庭教育之外,将很大一部分权力转移出来,交给公共教育系统(学校),实现“国家教育权力和家庭( 父母) 教育权力在现代教育制度中的统一。”“公共教育的国民性(公民性)一方面是父母家庭私教育权转移为国家公共教育权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也是父母、家长行使教育权力的依据,即国民(公民)对公共教育的满意程度决定家长(也就是公民)对教育权力的行使范围、内容和方式。”[6]
  可以这样理解,现代公共教育体系及其形式是家长教育权以委托的方式转移出来并与国家教育权相结合的产物,从本质上看是家长教育权和国家教育权的合一。没有家长教育权的让渡,就谈不上公共教育的存在,没有家长的配合,公共教育的目的也很难根本实现。虽然从表面上看,现代公立教育体系是由政府主办的,体现国家意志,但这并不意味着家长的意志可以忽略不计;虽然说家长将部分教育权让渡给学校,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权利,家长们对教育的影响是时刻存在的,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可以收回教育权利。所以,家长参与学校,既是家长教育权的体现,也是现代公共教育应有之义。
  (四)家长参与权的范围
  关于家长参与学校权力大小,目前的研究没有一个统一的大家普遍认可的结论,有的主张赋予权力较多,有人就比较谨慎,有人比较折中。有人认为,家长参与学校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学校选择权、学校管理中的话语权、孩子教育过程中的参与权、成为学校社区中的地位更高的成员等四个方面。[7] 这种理解比较稳妥。当前在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大背景下,需要扩大家长的参与意识与参与权利,但扩大到什么程度需要理性思考。总体来说,家长参与学校应该适度,应该符合历史条件和办学体制,也要与家长家庭条件和学校发展水平相一致,限制参与固然不对,但也未必家长参与学校的程度越深、权力越大就越好。
  当前关于家长参与权重争议比较大的是决策权的问题。有人认为,家长参与学校权利应该包括:学校教育知情权,选择学校(专业、课程)权,教育过程参与权和学校教育决策权,学校教育监督权和评价权。其中决策权包括:重大事项的决策(如学校管理制度、课程和培养目标、教师的聘任与考核等)、提案权、发言权和否决权。[8] 这是一种理想状况下的参与,但具体是否可行需要认真讨论。家长知情权、监督和评价权、参与权没有多少异议,有限度的选择权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于决策权的认识就需要审慎思考。学校教育是一种专业活动,家长对教育决策与执行的过程和结果享有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和评议监督权,这些权利既可以保障学校的自主管理,又能够有效监督和防止权力滥用。但作为独立法人机构,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不应该将决策权简单地让渡给家长(除非学校的决策行为已经违背了基本教育规律,侵害了家长的合法权益),更不应该让家长拥有诸如学校管理制度、课程培养目标、教师聘任等方面的“否决权”。为什么学校决策权不能让渡给家长,这是决策权的属性所决定的。决策权是决策者对决策系统内的活动拥有的选择、驾驭、支配的权力,具有强制性,一旦家长具有决策权也就意味着家长对学校具有强制力。这显然侵犯了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一般来说,拥有决策权必须要具备三个条件(即三个相符):一是权职相符,即权力和职位相符;二是权能相符,即权力和做出决策的能力相符;三是权责相符,即权力和承担的责任后果相符。很显然,家长不具有管理决策学校的职责,家长虽然是利益相关者,但是这如同消费者和商家关系一样,我们不可能让消费者来决定商家的命运。家长也不具有教育决策的能力,教育是专业行为,学校决策是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的统一,绝大多数家长不具有专业决策的能力。同时,家长不应该也不可能担负决策失误的后果,一旦决策权(哪怕是部分)交给家长,家长在出现决策失误时,都无法承担也无法追究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后果,因为家长是流动的、松散的、与学校的关系是暂时的。   總之,应该系统完整理解“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内在关系,充分认识到保障家长参与权的根本目的是有利于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其前提应该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赋权于家长应该以促进教师专业进步发挥更好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而不是以牺牲教师专业权力为代价。二是应该以有利于学校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为目的,而不是以牺牲学校自主办学为代价。

二、家长参与的基本原则


  近年来,家长参与工作越来越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重视,学校创设了诸如家长委员会、家长教师协会、家校合作委员会、家长志愿者、家长接待日、学校开放日、家长听课、家长信箱、家长沙龙、家长互助中心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种形式的家长参与。在各方努力下,家长参与学校的积极性提高了,参与的频次不断增加,形式上也越来越丰富。这些努力对于提升家长素质、改善学校办学质量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轰轰烈烈的家长参与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第一,边界不清。比如,有的学校使用家长义工没有边界,家长做了不少本该由学校承担的事情;有的学校家长委员会忘记了本分,变成学校的收费工具,干了自己不该干的事情。第二,质量不高。家长参与既需要条件,也需要相应的能力。有的学校组织家长听课、评课,甚至上课,许多家长干了自己不能干的事情。第三,组织异化。许多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忘记了“弱势”家长,成为部分“精英”家长的俱乐部。第四,重心偏移。有调查显示,在问及“你认为参与家校合作活动当中,家长真正地扮演了哪些角色”这个问题时,家长们普遍认为主要扮演了志愿者、观众、助教等角色,而学校改革的倡导者、决策参与者这两个角色严重不足。[9] 很显然,家长参与应该是全面的参与,不应该仅让家长充当助手的角色。推进家长参与学校应该牢记家校合作的“初心”,遵循自身内在的规律和原则,力争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按需参与。所谓的按需参与,就是要根据学校教育的真正需求来引导和安排家长参与学校。学校是育人的地方,学校最根本、最重要的需求就是育人,家长参与要坚持育人为本。在育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家长参与不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知情权,也是为了丰富和完善学校的课程资源、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然而有的学校并不是根据育人的需求,而主要是为了“减轻”教师负担,让家长担负本该由学校承担的责任。比如,组织家长替代学校扫除、值日、监考、制作课件、开设课程、甚至摊派任务。许多家长感觉是被迫参与,充当免费的劳动力。当然,家长不是绝对不能干本该学校承担的工作,这里需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家长志愿;二是有利于改善教育与管理。但有的学校和教师的做法已经变了味道,许多家长碍于情面,担心影响自己在教师心中的印象最终殃及孩子而被迫参与。
  二要按能参与。家长参与学校是一个赋权和赋能的过程,既要授权给家长参与学校的机会和条件,也要帮助他们提高参与的能力。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家长参与学校既需要参与的积极性,更需要考量家长的参与能力。如果只有意愿而没有能力,即便家长积极性再高,有些学校工作也是不适合家长参与的。以家长讲堂、家长课程为例,学校为了丰富课程内容,从家长资源中寻找动员一些有专长的家长开设课程,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但是,学校一定要明白,并不是有一技之长就能够开好一门课程或者上好一堂课,也不能因为孩子喜欢就认为这门课或这堂课就有价值。家长的某些专长可能对孩子成长有好处,这是开设家长课程的可能性,但能否开设、如何开设还需要学校对其开设内容和授课方法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导,否则就有可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要按规参与。所谓按规参与,就是要遵照现有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并且在相应的制度保障下组织家长参与。2012 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这是家长通过家长委员会这种形式参与学校的重要的制度文件,其中明确指出,“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发挥家长委员会支持学校的积极作用”,其主要职责包括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三大方面。这些规定明确家委会与学校之间的责权关系以及工作范围。该文件还指出,家长委员会要针对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突出问题,重点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地方教育部门或学校在开展家长参与工作时要遵照该文件精神,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关的细则或章程,要使得家长参与在制度的框架下良性运行。当然,在学校决策中有些是与学生或家长直接利益相关,这些决策其实是学校代家长做出的决策,家长在其中应该起着决定性作用,家长的权力主要表现为选择权或排除权。褚宏启教授认为:“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由家长自主选择、做出决定。”[10] 教育部《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实施纲要(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应明确规定:“学校实施采购校服、订购教辅材料、组织活动、代收费用等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应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做出决定。”家长委员会如果不同意,应该给出合理理由以及可行建议再与学校协商。
  四要有效参与。家长参与不能看热闹,需要看效果,要保证参与的有效性。要想做到有效参与,就必须要让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目标、有流程、有保障、有考核。衡量家长参与的质量,最终要通过效果、效率来检验。所谓看效果,就是要看目的是否明确,最后是否达到了目的;所谓看效率,就是要看达成目的所需要的时间和资源成本,是否合算。以学校开放日为例,许多学校设立开放日目的不正确,把开放日变成了学校成果汇报日、师生风采的展示日、各种活动的表演日,表面上热热闹闹、轰轰烈烈,但没有解决问题。真正的开放日既需要展示成绩,也需要改进工作。为达到开放日的真正目的,促进家校沟通、改进学校教育,学校应该科学规划、系统设计,明确向谁开放、开放什么、如何开放、开放之后应该怎么办等问题。   五要全体参与。所谓全体参与,就是要保障全体家长都有参与学校的权利,杜绝把家委会办成精英家长俱乐部,杜绝有意无意地将部分家长排除在参与范围之外。一般来说,家庭经济、文化资本高的家长参与学校的积极性越高,家庭经济和文化资本低的家长参与学校的积极性和能力相对较低,学生的学业成就与家长参与度有正相关,这就造成了教育中的“马太效应”,家庭文化资本低的孩子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境地。学校应该坚持为了每一个孩子健康发展的理念,积极动员每一位家长积极参与到学校事务之中,尤其要提高文化资本低的家长参与学校的积极性和能力,有意设计一些便于每个家长参与的方式和岗位。完善的家长参与制度需要量体裁衣、因人而异,需要“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让每个家长都能够找到适合发挥光热的岗位或形式。

三、提升家长教育参与的有效性


  (一)家长参与需要赋权
  理解赋权需要首先理解权力。所谓权力“不外乎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仅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存在,而且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亦即权力感”,“正是这种权力感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福祉感及重要感。”[11] 有了权,个人或群体就能够拥有一定的资源并对外界环境产生控制力、影响力,从而可以增进人们的自我意识、自我认同、自我价值。现代社会中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现自我价值,需要从公权中获取个人的权力(利),需要被赋予权力(利)。但赋权的含义并不这么简单。
  所谓赋权(又称之为增权),《韦伯斯特新世界词典》(1982)将它定义为“赋予权力或权威,赋予能力,使能,允许”。增权并不仅仅是“赋予”他人权力,而是挖掘或激发其内在的潜能。因为,权力不仅是赋予的,而且是激发和调动内在力量的结果。根据对赋权的这些理解,赋权于家长参与学校应该有两重含义:一是让家长拥有某种资源,使之产生对外环境(学校)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这个意义上的赋权就是“赋予权利或权威的过程,是把平等的权利通过法律、制度赋予对象并使之具有维护自身应有权利的能力。”[12] 二是唤醒家长内在力量,允许家长为了能够完成自己内在的愿望而改变环境,这个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又是一个对家长教育的过程。赋权于家长,并不意味着家长马上就能够学会参与,也并不意味着家长愿意参与学校;对于学校而言,赋权于家长并不都是心甘情愿的事情,也并不意味着这个过程不需要学习。学校学会赋权,教会家长学会用权、学会参与,这些都是赋权的应有之意。
  20 世纪80 年代以来的世界教育改革中,父母参与学校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世界上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家长参与的国家不在少数,诸如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奥地利以及我国的港台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以法律政策等手段加以推广执行。以美国为例,1994 年,美国颁布了《美国2000 年教育目标法》,规定了家长参与教育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以便使“每所学校都促进与家长的伙伴关系”。2002 年签署生效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No Child Left Behind)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家长的参与以提高教育质量,“凡是接受联邦教育基金资助的学校,都必须有一项书面的价值介入政策,包括学校与家长合作的相关条款,学校必须与家长合作制定开发和培养儿童的计划,并与家长达成一致意见。”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到21 世纪初,美国颁布10 多部法律法规与项目,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的家长参与。[13]
  (二)家长参与需要激发动机
  尽管家长参与是家长自身的权益,但现实中家长参与还是呈现如下不均衡特征:第一,从家庭资本角度看,家庭文化资本越高的家庭越喜欢参与学校,家庭文化资本较低家庭参与积极性较低。第二,从参与形式看,越是比较复杂的参与方式(如家长沙龙、家长议事会等),家长的参与度就越低,家长最喜欢的方式是即时性沟通,即围绕具体问题进行直截了当的沟通。第三,从参与的功效看,越是有益于自身利益的活动(比如事关自己孩子学习的内容),家长参与度越高。第四,從年龄来看,越是高年级家长参与度越低。如何调动家长参与学校的积极性是摆在许多学校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提高家长参与度不仅要提高家长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还要设计好参与活动的吸引力和有效性。有研究发现,解释公民参与行为主要有五种理论模型:公民参与受到理性选择、社会资源保障、社会大众普遍的价值观、社会资本和心理以及自组织的动员力量影响。[14] 因此,为了提高公共参与度,应该综合调动这些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公众社会参与度。该理论模型对于提升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也具有解释力。
  首先,要大力提升家长对参与学校教育的理性认识能力。只有将参与行为建立在对家长参与的理性认识基础之上才能确保其稳定的参与行为。许多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主要是在参与成本与收益上的“失算”,只有让家长感受到,积极参与学校的行为会大大提升教育收益时,家长才会真心实意、想方设法地参与学校之中。现实中不难发现,家长热心学校事务、密切家校沟通、积极参与学校服务,不仅有助于学校改进教学,还能够为孩子做出榜样,这比简单地让孩子加班加点或报课外班等方式更有利于学生成长。
  其次,为处于经济不利的家长参与提供针对性的保障。社会经济状况对公民社会参与行为有很大影响,教育参与也不例外。不难理解,困难家庭主要任务是忙于生计,家长无暇顾及孩子学习之事,更不用说参与学校事务了,这种状况在今天的中国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学校和社会应该做的事情是尊重家长现实条件,理解其发展困境以及改变生存境遇的要求,同时应对那些家庭困难者的参与行为予以一定的照顾和倾斜,通过家长互助和教师帮助,为低收入家庭参与学校提供一定便利,比如尽量考虑参与者时间,可以主动就某些问题征求此类家长的意见。
  再次,转变家长的价值观。公民参与是一种公共文化,与自身的价值观、功效感、对参与的认同度等因素息息相关,价值观对行为的选择具有决定性因素。一方面,需要提高家长认识。学校可以通过说服、沟通以及其他家长参与的示范效应影响和转变个人的价值认知,使其能够感受到参与学校是自身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需要提升家长参与的功效感、获得感。使家长感受到在积极地参与行为中自身能够实实在在地获取参与的好处。   最后,唤醒家长自身组织力量。公民参与活动具有集体行动的特点,具有从众效应,当参与行为成为普遍集体行为时,一种积极参与文化就形成了。同理,家长参与行为除了学校动员之外,更受到家长自组织的影响,组织影响的功效要远大于家长个体之间的影响。因此,学校要鼓励发展家长委员会在内的各种家长参与学校的组织,大力倡导建立各种家长义工组织。在保障家长自组织基本方向的基础上积极赋权,通过自身活动凝聚家长,吸引家长参与学校。同时,学校动员家长参与的最好办法是榜样带动,通过大力宣传,将家校合作、家长参与转变成为学校的一种风气,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能召唤更多的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之中。
  (三)家长参与行为需要明确
  家长赋权参与学校是通过制度化建设得以实现的,制度规定得越是详细,家长越是能够明确自己的行为。家长参与权主要包括日常参与学校教育制度安排以及有关家长组织制度规定。虽然我国相关制度规定了家长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但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还是不知道自己到底要做什么。这方面台湾地区的《家长参与教育法》对我国大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有所启示,该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家长的责任和权力,不仅规定了家长具有组织团体权、信息公开及请求权、异议权、申诉权、参与决策与协商权等权力,并对于每项权力也都有较详细的规定。以信息公开及请求权为例,该法第七条规定,学校应主动为家长提供下列信息:(1)学校校务经营及中长远发展计划;(2)学校重大行事历;(3)学校相关业务组织及教职人员的学经历资料;(4)班级年度课程规划及教学计划;(5)主要教学方法、内容、评价方式及家长配合事项;(6)教师辅导管教方式、重要章则及其相关事项;(7)学生个别学习及相关辅导资料;(8)学校代收代办费之收支概况;(9)学生权益之相关法令规定及信息;(10)其他有关学生学习事务之信息。[15]
  该部法律详细规定了家长参与权的获知渠道以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相应的义务。学校通过分发文件、登报、上网或公告的方式向家长提供以上各种信息。每学年开学后14 日内,班级教师应提供班级学生家长之姓名、电话给班级家长会;学校应提供全校家长姓名、电话给学校家长会。家长可以请求了解和获得与其子女教育有关之信息;家长团体可以请求与了解有关学生学习及家长教育之相关信息;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或教师应履行提供及告知之义务,除有违反学生權利保障之外,不得拒绝。为监督学校,该法律还在第八条做出了明文规定: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向学生家长及家长团体主动提供学生学习及家长教育之相关信息,并应公布其网站。学生家长及家长团体,于正当理由下,亦得请求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供下列信息:(1)重大教育政策、相关法令及其他信息;(2)教育经费编列及执行概况;(3)教育评价及视导概况;(4)其他有关学生权利的相关信息。
  基于参与权是权力和义务的统一这一认识,我们认为我国大陆地区家长应该享有参与权清单主要包括:有知晓子女在校教育状况权力和义务,如学习态度、学习情绪、学习结果、学习困难及原因和对策等;有知晓学校办学思想、重大教育决策、办学特色、课程安排、师资等教育资源配置的权力和义务;有采取适度方式向班主任、相应机构表达个人意见建议并得到及时回复的权力和义务;有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师执行学校各项制度和计划的权力和义务;有根据个人意愿、能力和条件参与学校或班级管理、教学事务、必要的教学或活动过程的权力和义务;有了解学校家长组织设置并平等地享有参与相应组织及活动的权力和义务;有就自己子女学习和发展问题与相应教师和部门沟通并得到及时充分回应的权力和义务;有就个人成长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教师咨询并得到及时充分回复的权力和义务;其他合规合法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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