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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经济的竞争较之传统经济的竞争有明显不同的价值判断,法院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需要关注的多个要点上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网络经济竞争行为特征的分析,结合审判实践探索,提出以竞争效能为基点判断被诉竞争行为的可责性、以故意作为判断竞争者主观过错的主要标准、以鼓励包容为出发点判断权利主张者权益的合法性、以因果关系为主要判断替代竞争关系判断、引进产业生态链损害作为确定损害结果及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等有别于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的新观点,以期为类案审判提供参考、为互联网竞争规制提供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