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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担保的从属性与补充性可为第三担保人建立完备的抗辩权体系。基于从属性,第三担保人原则上可向担保权人主张债务人享有的各种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执行时效抗辩权,但不包括涉及债务人支付不能风险的抗辩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全部或部分消灭债务的形成权但不行使时,第三担保人基于从属性享有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权。这样的形成权不仅包括撤销权、抵销权,而且包括解除权、减价权。债务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第三担保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形成权的,担保人不得主张抗辩权。基于一般补充性,第三担保人享有催告抗辩权,其可区分为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