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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后和前女友纠缠不清,且对妻子实施家暴。两人离婚后,她本以为可以过上安宁的日子,谁知,前夫因探望儿子又对她动手。不堪忍受的她终于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前夫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21年3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
婚后发现老公和前女友关系暧昧,去老公前女友家堵门,被老公殴打,造成身体多处淤青,脸部破皮
5年前,王静的父母看女儿过了30岁还没对象,很是着急,就托人给她介绍了一位叫柳勇的IT工程师。起初,王静嫌柳勇比自己大9岁,不愿意与柳勇相处。可她父母觉得柳勇相貌、职业和收入都不错,再三劝她与柳勇处处看。王静听取了父母的意见,经过短暂恋爱,于2016年12月和柳勇领了结婚证。
柳勇和王静的个性都比较强,婚后没多久,两人就因日常琐事起了冲突,柳勇的火爆脾气渐渐显露。
不久,王静发现柳勇的活动规律不正常,遂起了疑心。经过仔细观察,她发现柳勇跟前女友吴蓉牵扯不清。劝阻无果后,王静与柳勇开始冷战。其间,柳勇多次情绪失控,对王静动手,事后又认错求饶。王静好面子,没有对外声张。
2017年9月13日晚,两人再次发生口角,柳勇再次暴打王静。邻居听到动静前来劝阻无效,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民警赶来后,询问王静是否需要验伤,王静选择了隐忍,没有去医院。
两个月后,柳勇连续数天没有回家。王静得知柳勇住在黄浦区某小区的吴蓉家里,遂找上门去,把柳勇堵在了吴蓉家。可柳勇、吴蓉都说他们只是普通异性朋友,是王静多疑猜忌。争吵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柳勇挥起拳头殴打王静,造成王静身体多处淤青,脸部破皮。施暴后,柳勇扬长而去,王静当即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遭警察上门调查,柳勇觉得很丢面子,跟王静的关系进一步恶化。王静觉得日子没法继续下去了,就主动提出离婚。柳勇不愿离婚,向王静承诺以后好好过日子。
2018年5月2日,柳勇又因口角之争,殴打了王静。次日,王静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早期妊娠。事后,柳勇道歉,王静想着高龄受孕不易,腹中的孩子也需要父亲,决定继续维系这桩婚姻。
谁知半个月后,柳勇通知王静一起到房屋中介,说已经找好了买家,要将住房出售。王静不同意:“我已经有了身孕,房子不能卖。” 因买家要求配偶到场,柳勇便对王静连哄带吓:“这是我的婚前财产,由不得你。”
2018年5月24日,王静无奈到中介公司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
回家后,王静越想越不甘心,遂发微信给买家,告知自己是在柳勇的强迫恐吓下签字的,她不同意卖房。买家担心产生纠纷,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柳勇不肯退还对方交付的定金,被买家告到了法院。因买家保留了与王静的微信聊天记录,柳勇败诉。为此,柳勇又对王静动手,民警再次上门处理。
这次,王静住回了娘家。冷静一段时间后,柳勇多次提出接王静回家,王静便在微信里问他:“以后不要再动手打我了,可以吗?”柳勇回复:“可以。”
离婚后因探视儿子起争执,前夫又对她拳脚相加
2018年12月,王静生下儿子。她想,两人有了共同的孩子,夫妻感情会有所改善。然而,柳勇依然故我,稍不如意就大发脾气。王静几次尝试着与他沟通,根本没有效果,对婚姻失望透顶。为儿子办了满月酒后,王静再次提出离婚。柳勇摆出一副无所谓的态度,没有提出异议。2019年1月30日,他们办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儿子随王静生活,柳勇每月给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儿子。
结束了这桩婚姻,王静觉得能够过上安稳的日子了,心里如释重负。哪知,柳勇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仍多次与她发生争执;每月支付抚养费不准时,有时还不足额。王静提出异议,每次都被柳勇斥责一番。2019年春節期间,两人当着儿子的面大吵了一架,把儿子吓得哇哇大哭。王静心疼儿子,拒绝前夫再来探望孩子。
柳勇见不到儿子,遂起诉主张行使探望权。法院开庭审理时,王静提出柳勇在探视期间存在家暴行为,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其态度没有明显改观的情形下,不宜安排父子见面。法院认为,王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勇对妇女儿童实施家暴或虐待,也不能证明柳勇的道德品质特别恶劣、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遂判决确定了柳勇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019年8月下旬的一个周末,柳勇前往王静母子居住的小区探望儿子,等了半天见王静还没带孩子下来,便打电话给王静,喝令她赶快带儿子出来。王静恼怒地说:“我正带着儿子在超市购物,你说见面就见面,来之前也不说一声,我没义务听你摆布。”柳勇在电话里吼道:“立刻、马上赶过来!”王静推着婴儿车刚进小区,柳勇便迎上来怒斥王静。争执中,柳勇摔坏了婴儿车和儿子的辅食工具,还冲上前要殴打王静。小区居民围过来制止了柳勇的行为。孩子受到严重惊吓,哭闹不止。
10月中旬一个周末的上午,柳勇又去探望儿子,与王静一言不合,两人又发生了激烈争吵。柳勇出手伤人,王静当即报警。民警赶来将柳勇带离,并对他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法院:男方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给女方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感觉永无宁日,王静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019年12月,王静将柳勇起诉到法院,要求柳勇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静诉称,柳勇性格暴躁,缺乏耐心,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要求自己无条件服从他,自己稍有不同意见,他就大发雷霆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两人离婚后,柳勇在探视小孩期间,仍多次对自己施暴。柳勇要求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满足其一切要求,否则就使用暴力征服对方,他的家庭、工作、邻里关系都极其紧张。在每次探望小孩的过程中,柳勇都拒绝沟通,态度极其恶劣。柳勇的种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创伤,她实在不堪继续忍受,请求法院为自己做主。
庭审中,王静提交了多份报警回执,以及她与柳勇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有她找上吴蓉家中那次警察出警处理的照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王静提供的证据包括多份报警回执、微信通话、录音等,均可证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矛盾不断,柳勇确实存在家暴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故王静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王静未有验伤证明,不能证明其伤情程度及未提交其精神状态严重受损等证据,故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2万元。
2020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柳勇向王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柳勇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庭上,柳勇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他述称,2018年8月2日,他并没有在广州。王静称当天晚上8点30分被他家暴并为此报警的情况不属实,这足以佐证王静所说的其他家暴行为也是凭空捏造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柳勇虽坚持其没有实施家暴,且否认有婚内出轨的情形,但王静多次在其住处及附近报警,且有邻居报警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王静与柳勇的聊天记录截图、录音等证据,柳勇存在家暴行为的可能性较高。至于王静主张柳勇与其他异性存在出轨行为,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柳勇的暴力行为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给王静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王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王静未有验伤证明,其伤情及精神状态受损程度无法评估,一审结合柳勇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柳勇赔偿王静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金额适当,二审应予以维持。
2021年3月23日,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柳勇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王静在离婚后,就前夫婚内家暴的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同时,鉴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不为外界明知等特点,对当事人举证不应苛求。
【编辑:潘金瑞】
婚后发现老公和前女友关系暧昧,去老公前女友家堵门,被老公殴打,造成身体多处淤青,脸部破皮
5年前,王静的父母看女儿过了30岁还没对象,很是着急,就托人给她介绍了一位叫柳勇的IT工程师。起初,王静嫌柳勇比自己大9岁,不愿意与柳勇相处。可她父母觉得柳勇相貌、职业和收入都不错,再三劝她与柳勇处处看。王静听取了父母的意见,经过短暂恋爱,于2016年12月和柳勇领了结婚证。
柳勇和王静的个性都比较强,婚后没多久,两人就因日常琐事起了冲突,柳勇的火爆脾气渐渐显露。
不久,王静发现柳勇的活动规律不正常,遂起了疑心。经过仔细观察,她发现柳勇跟前女友吴蓉牵扯不清。劝阻无果后,王静与柳勇开始冷战。其间,柳勇多次情绪失控,对王静动手,事后又认错求饶。王静好面子,没有对外声张。
2017年9月13日晚,两人再次发生口角,柳勇再次暴打王静。邻居听到动静前来劝阻无效,打了110报警。派出所民警赶来后,询问王静是否需要验伤,王静选择了隐忍,没有去医院。
两个月后,柳勇连续数天没有回家。王静得知柳勇住在黄浦区某小区的吴蓉家里,遂找上门去,把柳勇堵在了吴蓉家。可柳勇、吴蓉都说他们只是普通异性朋友,是王静多疑猜忌。争吵中,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柳勇挥起拳头殴打王静,造成王静身体多处淤青,脸部破皮。施暴后,柳勇扬长而去,王静当即到当地派出所报警。
遭警察上门调查,柳勇觉得很丢面子,跟王静的关系进一步恶化。王静觉得日子没法继续下去了,就主动提出离婚。柳勇不愿离婚,向王静承诺以后好好过日子。
2018年5月2日,柳勇又因口角之争,殴打了王静。次日,王静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部外伤,早期妊娠。事后,柳勇道歉,王静想着高龄受孕不易,腹中的孩子也需要父亲,决定继续维系这桩婚姻。
谁知半个月后,柳勇通知王静一起到房屋中介,说已经找好了买家,要将住房出售。王静不同意:“我已经有了身孕,房子不能卖。” 因买家要求配偶到场,柳勇便对王静连哄带吓:“这是我的婚前财产,由不得你。”
2018年5月24日,王静无奈到中介公司在买卖合同上签了字。
回家后,王静越想越不甘心,遂发微信给买家,告知自己是在柳勇的强迫恐吓下签字的,她不同意卖房。买家担心产生纠纷,提出终止履行合同。柳勇不肯退还对方交付的定金,被买家告到了法院。因买家保留了与王静的微信聊天记录,柳勇败诉。为此,柳勇又对王静动手,民警再次上门处理。
这次,王静住回了娘家。冷静一段时间后,柳勇多次提出接王静回家,王静便在微信里问他:“以后不要再动手打我了,可以吗?”柳勇回复:“可以。”
离婚后因探视儿子起争执,前夫又对她拳脚相加
2018年12月,王静生下儿子。她想,两人有了共同的孩子,夫妻感情会有所改善。然而,柳勇依然故我,稍不如意就大发脾气。王静几次尝试着与他沟通,根本没有效果,对婚姻失望透顶。为儿子办了满月酒后,王静再次提出离婚。柳勇摆出一副无所谓的态度,没有提出异议。2019年1月30日,他们办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儿子随王静生活,柳勇每月给付抚养费并定期探望儿子。
结束了这桩婚姻,王静觉得能够过上安稳的日子了,心里如释重负。哪知,柳勇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仍多次与她发生争执;每月支付抚养费不准时,有时还不足额。王静提出异议,每次都被柳勇斥责一番。2019年春節期间,两人当着儿子的面大吵了一架,把儿子吓得哇哇大哭。王静心疼儿子,拒绝前夫再来探望孩子。
柳勇见不到儿子,遂起诉主张行使探望权。法院开庭审理时,王静提出柳勇在探视期间存在家暴行为,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其态度没有明显改观的情形下,不宜安排父子见面。法院认为,王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柳勇对妇女儿童实施家暴或虐待,也不能证明柳勇的道德品质特别恶劣、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遂判决确定了柳勇探视孩子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019年8月下旬的一个周末,柳勇前往王静母子居住的小区探望儿子,等了半天见王静还没带孩子下来,便打电话给王静,喝令她赶快带儿子出来。王静恼怒地说:“我正带着儿子在超市购物,你说见面就见面,来之前也不说一声,我没义务听你摆布。”柳勇在电话里吼道:“立刻、马上赶过来!”王静推着婴儿车刚进小区,柳勇便迎上来怒斥王静。争执中,柳勇摔坏了婴儿车和儿子的辅食工具,还冲上前要殴打王静。小区居民围过来制止了柳勇的行为。孩子受到严重惊吓,哭闹不止。
10月中旬一个周末的上午,柳勇又去探望儿子,与王静一言不合,两人又发生了激烈争吵。柳勇出手伤人,王静当即报警。民警赶来将柳勇带离,并对他做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法院:男方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给女方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感觉永无宁日,王静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019年12月,王静将柳勇起诉到法院,要求柳勇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静诉称,柳勇性格暴躁,缺乏耐心,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要求自己无条件服从他,自己稍有不同意见,他就大发雷霆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两人离婚后,柳勇在探视小孩期间,仍多次对自己施暴。柳勇要求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满足其一切要求,否则就使用暴力征服对方,他的家庭、工作、邻里关系都极其紧张。在每次探望小孩的过程中,柳勇都拒绝沟通,态度极其恶劣。柳勇的种种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创伤,她实在不堪继续忍受,请求法院为自己做主。
庭审中,王静提交了多份报警回执,以及她与柳勇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有她找上吴蓉家中那次警察出警处理的照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王静提供的证据包括多份报警回执、微信通话、录音等,均可证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矛盾不断,柳勇确实存在家暴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故王静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请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王静未有验伤证明,不能证明其伤情程度及未提交其精神状态严重受损等证据,故将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2万元。
2020年10月20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柳勇向王静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柳勇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庭上,柳勇提交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他述称,2018年8月2日,他并没有在广州。王静称当天晚上8点30分被他家暴并为此报警的情况不属实,这足以佐证王静所说的其他家暴行为也是凭空捏造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柳勇虽坚持其没有实施家暴,且否认有婚内出轨的情形,但王静多次在其住处及附近报警,且有邻居报警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结合王静与柳勇的聊天记录截图、录音等证据,柳勇存在家暴行为的可能性较高。至于王静主张柳勇与其他异性存在出轨行为,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应当认定柳勇的暴力行为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给王静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王静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王静未有验伤证明,其伤情及精神状态受损程度无法评估,一审结合柳勇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柳勇赔偿王静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金额适当,二审应予以维持。
2021年3月23日,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柳勇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对离婚后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王静在离婚后,就前夫婚内家暴的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同时,鉴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不为外界明知等特点,对当事人举证不应苛求。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