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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定罪思路具有其固有的体系性缺陷:在整体结构方面,价值评价先于事实评价;在事实评价层面,重主观要素而轻客观要素;在价值评价层面,重心理要素而轻规范要素。应从以下方面考虑重构我国定罪思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彻底分离并先于价值判断;根据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划分思考阶段;在我国定罪体系性思路中引入规范责任论并使之与我国理论契合,构建相对开放的定罪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