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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国家对媒体的管控力度逐渐削弱,越来越多的自媒体平台成为网络舆论形成的重要发源地,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众话语权的替身,但同时也带了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本文即针对这一现象,分析该现象生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关照自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媒介审判;自媒体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208-02
一、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现状
媒介审判一词发源于美国,最初被称为报纸审判,主要源自西方陪审团制度。这一概念一般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进而对司法审判产生干预和影响。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量的案件报道在网络中蔓延开来,公众对司法案件的了解和评价渠道越来越丰富。同时,媒体的话语权逐步产生了向下的转移,国家对媒体的管控力度逐渐被削弱,除了以往的大众媒体外,自媒体逐渐成为了网络上一个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众话语权的增强和言论自由的深化,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而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
回溯以往几年内的舆论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司法事件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许多司法审判相关的事件一经披露就会立即引起公众大范围的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这种舆论场很多时候是带有极大偏见的反智的舆论场,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并不能总是保持客观公正,尤其在自媒体时代,大量的谣言和虚假信息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正确判断,另一方面,公众对某些阶层、群体具备先验性的主观偏见,会直觉性地选择自己所乐于接受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解读。同时,网络本身也存在着群体极化的情况,使得舆论极易出现一边倒的情况,而无法进行理性客观的评价,对司法审判乃至司法机关的公众形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应当说,媒介审判本身是舆论监督的异化,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监督不能代替审判,媒介审判本身是媒介权利越界,是媒介权利的滥用,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司法公正,需要加以正确对待,进行必要约束。
二、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表现的成因
从当前媒介审判的过程来看,一个媒介审判事件会涉及到的媒体、公众、司法机构与在事件中起到作用的关键公众人物等几个方面。这几方面与网络本身的共同作用是媒介审判形成的必要条件,因此,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目前表现的成因也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语境中信息的放大效应。
互联网作为一种即时的、低成本的、跨越时空的特殊传播形式,使得任何信息一经网络发表,即可以被快速并无限的进行传播,具备一个舆论场形成的基本条件。
而同时,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修改和二次创作的成本极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又允许任何人成为信息传播的中心,也为的假消息、谣言、片面不实消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互联网络中的舆论产生很多时候会受到谣言的影响,整个舆论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会经历无数的转发、扩散和改造,形成一个与初始信息完全不同的扩大化的新舆论场,形成典型的蝴蝶效应。
而从公众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能够即时了解任何新闻事件的产生和发展,这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而信息的获取必然会伴随着观点的交流和讨论,因此,在互联网中,一个单一事件的舆论的形成几率要远高于以往,公众也往往愿意并有手段参与其中。
自媒体的发展作为意见表达的手段,也将话语权下放给普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公众对事件参与的热情,使得公众更乐于参与到公共事件之中。而司法事件作为一种与公众切身相关的事件就变得更加容易获得关注,形成话题,促进舆论场的形成。
(二) “流量为王”观念影响下的媒体自律削弱。
在自媒体时代中,信息的传播权利不再是新闻媒体的独有权利,新闻行业因而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这种巨大竞争的浪潮之下,传统媒体机构从以往的“内容为王”时代进入到“流量为王”时代。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存与经济利益,传统媒体开始与商业媒体竞争,使得整个媒体产业处于以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的恶性竞争环境之中。
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中,公众被过多的信息量所淹没。没有足够的经历对内容进行精细的阅读和筛选,因此媒体需要在第一时间获得受众的关注,产生了一系列的标题党和跟风复制党。媒体丧失了一直以来自豪的自律行为,开始不惜一切手段迎合受众的口味,制造很多耸人听闻的报道,无视事实真相,故意夸大或者无视某些细节,甚至扭曲事实,以达到与众不同的目的。顾培东提出的“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只是传媒追求自我目标的副产品,传媒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因包含在传媒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之中”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现象。
以往的研究表明,大众媒介一般受到四方面的控制,即政治控制、经济控制、受众控制和自我控制。而在当前时代,受众及流量,流量即金钱,受众和经济控制已经合一,产生了远强于其他两项控制的力度,因此,媒介的自律在互联网时代已经面临崩溃,社会责任的意识被极大弱化。
而这种现象投射到媒介审判中,就会产生相关事件信息不全,加入传播者个人情感倾向的现象。更严重的情况是媒体为了引起更大的社会影响,故意使用春秋笔法,扭曲事实,引导舆论的走向。
(三)意见领袖专业素质的欠缺。
自媒体时代中,意见领袖已经不再是传统中的某些权威人士,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群体中的意见领袖,并在传播过程中成为一个大范围的意见领袖。比如现在的一些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中的大V都是整个传播过程中的重要节点。
但是非常重要的是,目前的绝大部分自媒体是没有采访权限并且也根本不会去采访的,因此,很多大V的消息完全是来自于网络和其他媒体的二手信息,并进行了自我的价值评判,是一种在未知真实基础之上的非理性价值传播。而这些意见领袖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追随者,产生很大的舆论风潮。 另外,在媒介审判过程中,实际上最具备评价权威的应当是司法界人士,但事实上,网络中最具备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往往是商界和演艺界人士,他们并不具备司法评判的能力和素质,往往会通过道德评价进行评论,这种专业素质的欠缺同时也会在传播中带给他们的粉丝,形成反智的舆论场。
(四)公众的非理性行为和群体极化效应。
网络中的非理性主要是受到网络匿名性的影响。匿名使得网民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都处于真空状态,使得网民的言论更容易变得偏激和具有攻击性,产生大量的网络暴民。
而同时,受到中国几千年来“人治”观念的影响,不具有法律评判素质的网民更容易对事件进行道德评判而非法律事实评判,这种道德评判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个人固有观念的影响,比如同情弱者或者对某一群体标签化等。所以网络上的媒介审判明显显示出仇富、仇权的倾向,对强势群体基本上呈现出非理性的对抗状态。
此外,研究表明,网络中存在严重的群体极化现象,在网络的讨论中成员会倾向于与自己同立场的人群进行交流,最终使得观点愈发偏激,最终形成明显的两个极端,大大增加了舆论所能产生的煽动性。这种情形在各种媒介审判事件都都有所体现,在事件的评论板块,可以很明显看到一边倒的评论趋势。
这种现象所产生的舆论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舆论,但却具有非常大的力量,单一的人甚至机构很难不受到影响,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媒介审判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巨大的干扰。
(五)司法机关公信力不足。
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足主要源自两方面。一方面,司法机关所代表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调解社会纷争的权利机器,是客观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的。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普通公众更多是感性的评判,并受到自身立场的巨大影响。因此,在事件审判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公众的预期和司法审判结果不符的情况,而媒介则更多迎合了公众的情感需求,长期以往,在公众的观念中会逐渐形成一种司法机构没有媒体机构能满足自我预期的情感倾向。在这种情感倾向与大部分民众对强势群体的天然对抗共同作用下,公众很容易将司法审判的结果与自身期望的差距归结为司法机关的钱权交易等,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下降,并在下一次媒介审判事件中进一步影响其对司法机关的评价,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我国一直以来,司法机关的审判透明度较低,公众较难从司法机关方获得全面的事件真实情况,转而向媒介寻求真实,这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二、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策略
从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因此,想要更好地应对这种形式下的媒介审判现象,使之能够更加规范,真正实现舆论监督,就应当从这几方面入手形成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注重对虚假信息及谣言传播的控制,对恶意造谣等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加强媒介的自律以及他律,提升整体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从政策等方面改善媒体疲于应付经济现状的问题,使媒体回归到履行社会职责的本质;
第三,加大对网络意见领袖的关注力度,提升网络公众人物对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的认识,同时多元化网络大V的组成,提升各领域专业人士的受关注度,避免过多的意见领袖越界评判;
第四,加大对公众的法律素质和互联网信息筛选素质的培养,提升公众的评判能力,尽量减少公众的非理性评判行为;
第五,加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化,为公众提供更专业的事实查询及相关法律知识获取的途径,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度继光.公正审判权视阂下的传媒介入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 魏艺.网络媒介审判中的群体极化倾向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
[3] 陈力丹、易正林.舆论监督中传媒的责任是“监”还是“督”?[J].现代传播,2008.01
[4] 杨秀.浅析网络案件舆论的功能、意义及特征[J].新闻大学,2013.04
关键词:媒介审判;自媒体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208-02
一、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的现状
媒介审判一词发源于美国,最初被称为报纸审判,主要源自西方陪审团制度。这一概念一般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进而对司法审判产生干预和影响。
在我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量的案件报道在网络中蔓延开来,公众对司法案件的了解和评价渠道越来越丰富。同时,媒体的话语权逐步产生了向下的转移,国家对媒体的管控力度逐渐被削弱,除了以往的大众媒体外,自媒体逐渐成为了网络上一个重要的信息传播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众话语权的增强和言论自由的深化,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而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
回溯以往几年内的舆论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司法事件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许多司法审判相关的事件一经披露就会立即引起公众大范围的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这种舆论场很多时候是带有极大偏见的反智的舆论场,一方面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并不能总是保持客观公正,尤其在自媒体时代,大量的谣言和虚假信息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正确判断,另一方面,公众对某些阶层、群体具备先验性的主观偏见,会直觉性地选择自己所乐于接受的方式对案件进行解读。同时,网络本身也存在着群体极化的情况,使得舆论极易出现一边倒的情况,而无法进行理性客观的评价,对司法审判乃至司法机关的公众形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应当说,媒介审判本身是舆论监督的异化,具有一定的正面意义,但监督不能代替审判,媒介审判本身是媒介权利越界,是媒介权利的滥用,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司法公正,需要加以正确对待,进行必要约束。
二、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表现的成因
从当前媒介审判的过程来看,一个媒介审判事件会涉及到的媒体、公众、司法机构与在事件中起到作用的关键公众人物等几个方面。这几方面与网络本身的共同作用是媒介审判形成的必要条件,因此,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目前表现的成因也主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语境中信息的放大效应。
互联网作为一种即时的、低成本的、跨越时空的特殊传播形式,使得任何信息一经网络发表,即可以被快速并无限的进行传播,具备一个舆论场形成的基本条件。
而同时,由于互联网上的信息进行修改和二次创作的成本极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又允许任何人成为信息传播的中心,也为的假消息、谣言、片面不实消息的传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因此,互联网络中的舆论产生很多时候会受到谣言的影响,整个舆论场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会经历无数的转发、扩散和改造,形成一个与初始信息完全不同的扩大化的新舆论场,形成典型的蝴蝶效应。
而从公众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人们能够即时了解任何新闻事件的产生和发展,这在以往是不可想象的,而信息的获取必然会伴随着观点的交流和讨论,因此,在互联网中,一个单一事件的舆论的形成几率要远高于以往,公众也往往愿意并有手段参与其中。
自媒体的发展作为意见表达的手段,也将话语权下放给普通公众,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公众对事件参与的热情,使得公众更乐于参与到公共事件之中。而司法事件作为一种与公众切身相关的事件就变得更加容易获得关注,形成话题,促进舆论场的形成。
(二) “流量为王”观念影响下的媒体自律削弱。
在自媒体时代中,信息的传播权利不再是新闻媒体的独有权利,新闻行业因而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这种巨大竞争的浪潮之下,传统媒体机构从以往的“内容为王”时代进入到“流量为王”时代。为了维系自己的生存与经济利益,传统媒体开始与商业媒体竞争,使得整个媒体产业处于以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的恶性竞争环境之中。
而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中,公众被过多的信息量所淹没。没有足够的经历对内容进行精细的阅读和筛选,因此媒体需要在第一时间获得受众的关注,产生了一系列的标题党和跟风复制党。媒体丧失了一直以来自豪的自律行为,开始不惜一切手段迎合受众的口味,制造很多耸人听闻的报道,无视事实真相,故意夸大或者无视某些细节,甚至扭曲事实,以达到与众不同的目的。顾培东提出的“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只是传媒追求自我目标的副产品,传媒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因包含在传媒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之中”很好地解释了这一现象。
以往的研究表明,大众媒介一般受到四方面的控制,即政治控制、经济控制、受众控制和自我控制。而在当前时代,受众及流量,流量即金钱,受众和经济控制已经合一,产生了远强于其他两项控制的力度,因此,媒介的自律在互联网时代已经面临崩溃,社会责任的意识被极大弱化。
而这种现象投射到媒介审判中,就会产生相关事件信息不全,加入传播者个人情感倾向的现象。更严重的情况是媒体为了引起更大的社会影响,故意使用春秋笔法,扭曲事实,引导舆论的走向。
(三)意见领袖专业素质的欠缺。
自媒体时代中,意见领袖已经不再是传统中的某些权威人士,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群体中的意见领袖,并在传播过程中成为一个大范围的意见领袖。比如现在的一些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中的大V都是整个传播过程中的重要节点。
但是非常重要的是,目前的绝大部分自媒体是没有采访权限并且也根本不会去采访的,因此,很多大V的消息完全是来自于网络和其他媒体的二手信息,并进行了自我的价值评判,是一种在未知真实基础之上的非理性价值传播。而这些意见领袖会很大程度上影响他们的追随者,产生很大的舆论风潮。 另外,在媒介审判过程中,实际上最具备评价权威的应当是司法界人士,但事实上,网络中最具备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往往是商界和演艺界人士,他们并不具备司法评判的能力和素质,往往会通过道德评价进行评论,这种专业素质的欠缺同时也会在传播中带给他们的粉丝,形成反智的舆论场。
(四)公众的非理性行为和群体极化效应。
网络中的非理性主要是受到网络匿名性的影响。匿名使得网民的道德和法律规范都处于真空状态,使得网民的言论更容易变得偏激和具有攻击性,产生大量的网络暴民。
而同时,受到中国几千年来“人治”观念的影响,不具有法律评判素质的网民更容易对事件进行道德评判而非法律事实评判,这种道德评判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个人固有观念的影响,比如同情弱者或者对某一群体标签化等。所以网络上的媒介审判明显显示出仇富、仇权的倾向,对强势群体基本上呈现出非理性的对抗状态。
此外,研究表明,网络中存在严重的群体极化现象,在网络的讨论中成员会倾向于与自己同立场的人群进行交流,最终使得观点愈发偏激,最终形成明显的两个极端,大大增加了舆论所能产生的煽动性。这种情形在各种媒介审判事件都都有所体现,在事件的评论板块,可以很明显看到一边倒的评论趋势。
这种现象所产生的舆论实际上是一种非理性的舆论,但却具有非常大的力量,单一的人甚至机构很难不受到影响,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媒介审判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巨大的干扰。
(五)司法机关公信力不足。
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足主要源自两方面。一方面,司法机关所代表的是维持社会稳定、调解社会纷争的权利机器,是客观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的。但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普通公众更多是感性的评判,并受到自身立场的巨大影响。因此,在事件审判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公众的预期和司法审判结果不符的情况,而媒介则更多迎合了公众的情感需求,长期以往,在公众的观念中会逐渐形成一种司法机构没有媒体机构能满足自我预期的情感倾向。在这种情感倾向与大部分民众对强势群体的天然对抗共同作用下,公众很容易将司法审判的结果与自身期望的差距归结为司法机关的钱权交易等,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下降,并在下一次媒介审判事件中进一步影响其对司法机关的评价,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我国一直以来,司法机关的审判透明度较低,公众较难从司法机关方获得全面的事件真实情况,转而向媒介寻求真实,这进一步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
二、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的应对策略
从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自媒体时代媒介审判现象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因此,想要更好地应对这种形式下的媒介审判现象,使之能够更加规范,真正实现舆论监督,就应当从这几方面入手形成应对策略。
第一,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注重对虚假信息及谣言传播的控制,对恶意造谣等行为进行管理;
第二,加强媒介的自律以及他律,提升整体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从政策等方面改善媒体疲于应付经济现状的问题,使媒体回归到履行社会职责的本质;
第三,加大对网络意见领袖的关注力度,提升网络公众人物对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的认识,同时多元化网络大V的组成,提升各领域专业人士的受关注度,避免过多的意见领袖越界评判;
第四,加大对公众的法律素质和互联网信息筛选素质的培养,提升公众的评判能力,尽量减少公众的非理性评判行为;
第五,加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化,为公众提供更专业的事实查询及相关法律知识获取的途径,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度继光.公正审判权视阂下的传媒介入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2] 魏艺.网络媒介审判中的群体极化倾向分析[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
[3] 陈力丹、易正林.舆论监督中传媒的责任是“监”还是“督”?[J].现代传播,2008.01
[4] 杨秀.浅析网络案件舆论的功能、意义及特征[J].新闻大学,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