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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儿童的权益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在立法层面从国际到各国国内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现代观念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渐形成,儿童权利保护已取得了重大进步,在实践方面也包含了一系列的事件,比如关注留守儿童、建立希望工程、救助流浪儿童等。但尽管如此,儿童的权利仍然容易被人所忽视,现状依旧不能令人满意。因此本文探讨我国的儿童权利保护问题,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对儿童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推动立法机关建立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彻底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利。
关键词:儿童权利 立法完善 监护权 虐待 法律保护
一、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直以来,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封建家长制观念的影响,儿童的权利保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儿童权益受损事件屡发不止,例如2013年3月3日公布的湖北十堰“儿童福利院事件”,这些事件都体现出了通常都是由于问题发生了,才会引起关注,进而想方设法的去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自从我国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以后,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视了,也先后在立法层面引入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思想。
(一)宪法层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在《宪法》中,将儿童作为一个群体,单独提出,指出国家有培养并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体现了国家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二)法律层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方面規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是对儿童权利保护做出了最为全面的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六个方面对未成年人做出犯罪预防。我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二、儿童权利保护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家庭权在儿童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强调家庭保护也是多重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多个儿童保护立法都肯定了儿童的家庭保护,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性儿童立法之中,也体现在专门性儿童立法中,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尽管如此,我国的家庭保护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甚至空白,需要对此加以适当完善:
(一)完善家庭暴力中的儿童权利保护
家庭暴力虽然是一个常见的话题,到目前为止这种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在这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现象被人们所知悉,而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没有任何防御能力的儿童无疑是受到伤害最多的群体,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立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性规定在防范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方面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这就要求我国应完善和加强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立法,应对各种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明确,并对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以及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途径及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二)加强儿童财产权保护立法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极少对儿童独立财产权加以关注,在家庭生活领域儿童的财产都是由其父母或其它的监护人进行保管处分的,儿童并没有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在家庭领域的儿童财产权立法方面基本上更是空白状态,导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的问题难以获得社会的关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笔者认为,加强儿童财产权保护立法,既是儿童生存权与发展权获得有效保障的要求,也是儿童权利发展的必然结果。(三)完善探望权制度以此保护儿童权利
探望权,也叫探视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因此在探望权行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以下几点,以此更好的保护儿童的权利:
1、扩展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现在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主体只是离婚后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父亲或者是母亲,而在现在实践生活中的事实却是很多父母亲由于工作的原因不能有更多的时间来陪自己的孩子,往往是孩子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打理孩子的衣食起居,所以在父母亲离婚以后,跟孩子的感情很深的往往是这些老人家,在传统的伦理道德中,“隔辈亲”是很正常的现象,所以在立法中将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加入到探望权的主体当中是很有必要的。
2、正视探望权的双向性特点
探望权具有双向性的特点,即父母亲和孩子都是探望权的权利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孩子也同样享有探望父母亲的权利,而现行法律却忽视了子女的主动地位,使其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表现为:(1)当父或母怠于行使探望权,法律未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被探望请求权。(2)在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时,父或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根据子女的意愿赋予在探望权中主动的地位。
三、结束语
超过世界人口三分之一的儿童的声音仍然那么微弱,处境是那么困难。儿童在心智、体力方面较成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儿童权利是需要特别保护的。而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原始场所,也是儿童时代生活时间最长的领域,是接受教育与监护的最为基础领域,拥有一个快乐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是至关重要的,以至于对于其未来学习生活的人生观、价值观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家庭领域的立法,来保护儿童权利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了。
关键词:儿童权利 立法完善 监护权 虐待 法律保护
一、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直以来,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封建家长制观念的影响,儿童的权利保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近年来,儿童权益受损事件屡发不止,例如2013年3月3日公布的湖北十堰“儿童福利院事件”,这些事件都体现出了通常都是由于问题发生了,才会引起关注,进而想方设法的去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自从我国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以后,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视了,也先后在立法层面引入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思想。
(一)宪法层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在《宪法》中,将儿童作为一个群体,单独提出,指出国家有培养并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体现了国家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二)法律层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方面規定了保护儿童权利的义务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是对儿童权利保护做出了最为全面的规定。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六个方面对未成年人做出犯罪预防。我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学校、教师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国家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二、儿童权利保护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家庭权在儿童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强调家庭保护也是多重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多个儿童保护立法都肯定了儿童的家庭保护,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性儿童立法之中,也体现在专门性儿童立法中,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尽管如此,我国的家庭保护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甚至空白,需要对此加以适当完善:
(一)完善家庭暴力中的儿童权利保护
家庭暴力虽然是一个常见的话题,到目前为止这种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在这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现象被人们所知悉,而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没有任何防御能力的儿童无疑是受到伤害最多的群体,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立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性规定在防范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方面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这就要求我国应完善和加强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立法,应对各种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明确,并对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以及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途径及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二)加强儿童财产权保护立法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极少对儿童独立财产权加以关注,在家庭生活领域儿童的财产都是由其父母或其它的监护人进行保管处分的,儿童并没有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在家庭领域的儿童财产权立法方面基本上更是空白状态,导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的问题难以获得社会的关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笔者认为,加强儿童财产权保护立法,既是儿童生存权与发展权获得有效保障的要求,也是儿童权利发展的必然结果。(三)完善探望权制度以此保护儿童权利
探望权,也叫探视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因此在探望权行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以下几点,以此更好的保护儿童的权利:
1、扩展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现在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主体只是离婚后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父亲或者是母亲,而在现在实践生活中的事实却是很多父母亲由于工作的原因不能有更多的时间来陪自己的孩子,往往是孩子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打理孩子的衣食起居,所以在父母亲离婚以后,跟孩子的感情很深的往往是这些老人家,在传统的伦理道德中,“隔辈亲”是很正常的现象,所以在立法中将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加入到探望权的主体当中是很有必要的。
2、正视探望权的双向性特点
探望权具有双向性的特点,即父母亲和孩子都是探望权的权利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孩子也同样享有探望父母亲的权利,而现行法律却忽视了子女的主动地位,使其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表现为:(1)当父或母怠于行使探望权,法律未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被探望请求权。(2)在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时,父或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根据子女的意愿赋予在探望权中主动的地位。
三、结束语
超过世界人口三分之一的儿童的声音仍然那么微弱,处境是那么困难。儿童在心智、体力方面较成人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儿童权利是需要特别保护的。而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最原始场所,也是儿童时代生活时间最长的领域,是接受教育与监护的最为基础领域,拥有一个快乐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是至关重要的,以至于对于其未来学习生活的人生观、价值观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家庭领域的立法,来保护儿童权利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