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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强制令是我国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上的一项法律制度创新,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缺陷,但关于海事强制令的性质以及签发条件法律没有明确的或完备的规定,本文从海事强制令的性质出发,提出海事强制令是一种对行为的保全措施,并进而提出海事法院在签发海事强制令时应当严格签发条件,使海事强制令严格区别于先予执行的执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