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来源 :宜宾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_boy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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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认缴制及股权自由交易使得瑕疵股权转让客观存在,在对外责任承担上,涉及善意受让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区分受让人主观状态而异其责任承担.瑕疵股权受让人恶意时,由受让人与原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时,基于善意保护及责任自负原则,应由善意瑕疵股权受让人与原股东向公司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究因于瑕疵出资信息之隐蔽性及股权转让程序之特殊性,优先保护善意受让人之利益,其撤销权效力可及于公司,由原股东向公司承担责任.在对内责任分配上,受让人可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善意受让人可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原股东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追偿份额在未达成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综合受让人主观状态、客观对价与认缴股款比例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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