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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带来的适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与学界热议之焦点。其第75条关于设立法人所产生的责任归属之规定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似有所不同,其中涉及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冲突原则之适用。对'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内涵本身、法律适用之前提——冲突是否达成的重新审视,或将成为解决该问题的新路径之一;对法人设立之责任归属的制度设计应当区分一般法人与公司,《民法总则》第75条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或可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