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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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被寄以厚望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并没有起到人们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们在理解这一理论的过程当中还存在着许多误区,对企业社会责任未让其到法治化的进程。公司社会责任还有待于我们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加以完善。
  关键词 公司 社会责任 法制化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应该说,公司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责任、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指公司根据伦理道德所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道德责任。但这种道德责任如果仅仅是由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的话,那么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意义。
  所以探讨公司社会责任,不是指公司承担强制性的法定责任,而是指该不该承担这种没有法律约束力的道德责任,以及该否将这种道德责任纳入法律倡导性规范的调整范围。
  二、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的必要性
  (一)公司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表现
  公司追求的是资本利润最大化,尤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公司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全然不顾社会公共利益,肆意践踏利益相关者权益,这必然会引发许多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2013年11月22日发生的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截至12月2日,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入院治疗,胶州湾码头附近海域被原油污染。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指出,这次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由于东黄输油管道已经服役二十余年,据中石化管道储运管理公司潍坊处的信息,在两次腐蚀性调查中,发现管道“防腐层已严重老化,管道状况令人堪忧”,亟须大修。以及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预防性措施。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责任事故。
  2013年11月,三聚氰胺阴影还未彻底消退,台湾牛奶又曝出检出避孕药。有台湾高校对市面多个品牌牛奶检测发现,其中含有避孕药、塑化剂、抗生素等。大陆民众所熟知的统一、味全涉事其中。近段时间,各种食品安全“门”不断考验着消费者的承受力,这一扇扇“门”的开启,让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了担忧,人们也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今后还有多少‘门’要打开?”社会公众也在此对有问题的食品进行集中汇总曝光,让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肩负起社会责任。
  以上公司社会责任严重缺失事件的发生,都显示着我们必须针对这些现实问题,尽快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我们的环境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已经迫在眉睫。
  (二)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的现实原因
  公司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担当重要角色的成员,对社会的影响力日益增大。相对个人而言,公司占有的社会资源要比个人多,并且掌握这些资源的控制权。所以公司理应承担和这些优势相当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公司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社会民众的生活起到积极地影响。另一方面,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漠视了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例如,忽视了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等恶劣行为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
  (三)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的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拥有了更多的社会和经济权力,其社会责任的承担没有法律的强制,仅仅靠社会道德的约束是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因此,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制化是具有必要性的。一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司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汇聚了社会诸多力量,对社会具有巨大的影响力,这本身就承担着对社会应有的义务。而将其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能够极大的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二是有利于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因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导致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频发、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通过社会责任法制化,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三是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需要。公司的发展是与整个社会密切联系的,其依存于其他社会个体,公司想要在社会中长期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将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能够促使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使公司的社会行为符合社会的期望,并且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和谐相处,实现长期利益。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7年修订的《公司法》。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005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 也对企业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7条规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这两部法律已成为我国解决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指导性法律原则。
  除此之外,我国现有的一些规章以及行政性条例也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2007年12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里,其中针对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思想、指导要求、积极意义和一般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解释,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国有企业承担但社会责任重要内容及措施。2007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里,提出了金融企业的社会责任至少要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以及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等措施。   (二)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1、现行法律对公司责任的内涵规定不明确
  我国现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仅有上述几条,而且其中并没有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外延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法条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做出直接的规定。致使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是我国相关立法亟需填补的空白。
  2、相关立法较分散缺乏可操作性
  现有《公司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仅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加之其他法律相关规定较分散,使得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难以执行。而有关于相关权益者的保护,其法律大多分散在多个部门法之中。例如:环境资源的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油《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
  因此,法律对于公司社会责任应做出更具体的规定,仅仅靠一些法律原则,而没有明确的法律细则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具备可操作性的。
  四、公司社会责任相关立法的完善
  (一)完善现有《公司法》相关规定
  现代《公司法》其立法宗旨强调公司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主体之间的协调,这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主要观点。笔者认为对《公司法》第五条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增加更细化规定,增加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内容,能够体现出公司社会责任法制化的要求。其完善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一是从实体方面看,现有《公司法》对于一些社会利益主体的保护存在空白,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劳动者的权利方面需要更详细的标准,且需设置更多的义务来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二是在程序方面,虽然《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一些规定,例如派生诉讼制度及起诉条件。但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缺少具体性的规定,笔者建议在《公司法》关于派生诉讼方面引入社会责任的理念,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对现有《公司法》进行完善。
  (二)整合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过程还需要多种部门法的配合和协调来实现,要对现有各部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充分发挥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完善其相关措施及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应加强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公司承担相比社会公众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利益相关者的权利救济问题,将其作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生活中,当多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谁来主张权利无法确定。大多数利害关系人因诉讼成本高等多种原因无法提起诉讼,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得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者对于公司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也能提起诉讼,弥补了相关利益者在受到侵害时无力诉讼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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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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