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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我国处于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独立董事成了“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另一方面有关独立董事被诉的案件日益增多,独立董事未能起到预期的作用。这根源于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时未充分考虑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为一种强制性并行的监督机关,二者职责不清,造成监督功能弱化。我国应借鉴日本公司法的做法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作为选择性监督机构,二者只能择其一,同时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增加独立董事比例,适当减轻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