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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据现有电力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岗位实际情况,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保证合规的进行竞争性谈判工作。
关键词:电力企业;竞争性;谈判
引言
目前我国的竞争性谈判工作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整个国有企业整体制度不明确,可操作性低。
一.竞争性谈判的特点
竞争性谈判,开标快。从谈判文件发出到具备可以开标的条件的
最短时间为3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则要求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公开招标要求的时间则更长。很明显,竞争性谈判方式更加快捷。采购人可以同参加谈判的投标人面对面地对产品的技术、档次、使用功能、价格、供货期、付款方式等实质性问题进行探讨、磋商、谈判,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竞争性谈判经过谈判和两轮报价后以价格作为判断标准,客观公正,便于操作。
一、竞争性谈判在电力企业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采购规范性问题
竞争性谈判属于非招标采购的一种,电力企业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办法,合理合规地选择非招标采购模式。比如设备采购,采用询价方式。工程及服务类项目采购,采用框架形式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而因专利唯一性或设备、配件只有该厂商可以生产的等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现阶段主要存在多次竞争性谈判失败后可否转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参与厂家数量几家及以上合理,转单一来源理由不明确等,导致实际操作中过程千差万别,有的询价项目有两家应答人,有的询价项目有三家以上应答人,有的询价项目只有一家应答人直接转单一来源采购,最终在巡视审计时被扣以制度不健全的“帽子”。
2.谈判流程问题
本人在组织竞争性谈判过程中, 一般采用两轮报价的方式。 每次报价都是以服务商制作的商务、技术文件充分沟通后做出的报价, 第二轮的报价为应答人的最终报价。但此处也存在着弊端 , 也是在竞争性与公开招标不同 , 竞争性谈判并没有公开“唱标”环节。如果公开报价 , 在一定程度上使应答人之间在价格上形成恶性竞争 而忽略了谈判本身内容,成交服务商因成交价过低而不能高质量的完成项目。
3.“唱标”问题
有个供应商投标代表提出,他最近参加了一个地方的竞争性谈判项目,组织了“开标”、“唱标”。他很疑惑:竞争性谈判项目到底要不要公开报价这个环节呢?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74 号令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在实施中对供应商的报价,还是应该不公开为好。不“唱标”、不公开报价,符合法规要求。有人认为,组织“唱标”仪式,把竞争性谈判的第一轮报价进行公开,有利于供应商研判竞争对手的出价策略。同时,也可以对供应商产生竞争的心理压力,使采购人处于有利地位。但这种做法也带来了大量的围标串标现象,这是始料不及的,应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对此,专家强调,竞争性谈判公开报价的做法应该予以遏制,防止供应商之间串通,危害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三、竞争性谈判的提升路径
1.做好前期市场调研
“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充分的市场调研是采购工作有序的必要保证。通过市场调研了解产品的性能、功能、市场、定价以及客户使用的反馈情况。然后对这些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通过系统的分析合理确定需求,包括对目标产品的性能要求、功能要求以及该产品的市场供应厂商情况和产品的使用情况等。
2.要科学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作为必要的程序性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参与招标活动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重要件指导文件,不仅是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开评标的依据。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活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招标文件的质量成为了招标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招标文件的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技术要求或合同条款等内容既要体现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性条件,体现出对采购对象的基本要求,又要保证能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招标过程,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以保证整个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3. 严格依法结合竞谈文件规定
在实际采购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往往终极评判的主要依据是其最终的竞争性报价(通常是第二次报价,例外情形也有第三次报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其最终报价书的有效性问题,应力求在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能够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书面形式或当前流行的电子邮件发来作为判定依据存档(遵循《合同法》第十一条款规定)。需特别说明的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中的“相等”,必须是建立在充分“可比”基础之上而加以比较“评判”的结果,事实告诉我们,“可比”基础需要精心设计,“评判”依据务必客观标准。实践中,既不能“妄”加“评”,更不能“糊”里“判”,而应当依法遵规、循章守纪,并充分结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和谈判中切实合规的相关变化予以调整,民主客观且规范科学地作出切实判定。
4. 应答人不足时的处理办法
当采用邀请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时, 只有家服务商递交应答文件时, 是应该继续谈判还是宣布谈判终止 , 重新发送邀请采购信息。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操作中, 采用两种方式的都有。本人认为, 在第一次发布采购公告后, 如果应答服务商不足两家应宣布谈判终止,重新组织谈判。在分析采购失败原因后, 重新发布采购邀请, 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如果只有家供应商应答, 则本次竞争性谈判转为单一来源采购。这样既可以成功采购, 又可以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性。
综上所述 , 我国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 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 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应当加强竞争性谈判的规范流程 , 保证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剧剑涛.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几点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17,12(S2):77-78.
[2]杨晓娟.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購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升路径[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15):43-44.
[3]高国民 徐 刚.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谈”及“判”[J].招标采购管理。2019(5):41-44.
关键词:电力企业;竞争性;谈判
引言
目前我国的竞争性谈判工作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整个国有企业整体制度不明确,可操作性低。
一.竞争性谈判的特点
竞争性谈判,开标快。从谈判文件发出到具备可以开标的条件的
最短时间为3个工作日;而竞争性磋商则要求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公开招标要求的时间则更长。很明显,竞争性谈判方式更加快捷。采购人可以同参加谈判的投标人面对面地对产品的技术、档次、使用功能、价格、供货期、付款方式等实质性问题进行探讨、磋商、谈判,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外,竞争性谈判经过谈判和两轮报价后以价格作为判断标准,客观公正,便于操作。
一、竞争性谈判在电力企业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采购规范性问题
竞争性谈判属于非招标采购的一种,电力企业需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办法,合理合规地选择非招标采购模式。比如设备采购,采用询价方式。工程及服务类项目采购,采用框架形式的竞争性谈判方式。而因专利唯一性或设备、配件只有该厂商可以生产的等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现阶段主要存在多次竞争性谈判失败后可否转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参与厂家数量几家及以上合理,转单一来源理由不明确等,导致实际操作中过程千差万别,有的询价项目有两家应答人,有的询价项目有三家以上应答人,有的询价项目只有一家应答人直接转单一来源采购,最终在巡视审计时被扣以制度不健全的“帽子”。
2.谈判流程问题
本人在组织竞争性谈判过程中, 一般采用两轮报价的方式。 每次报价都是以服务商制作的商务、技术文件充分沟通后做出的报价, 第二轮的报价为应答人的最终报价。但此处也存在着弊端 , 也是在竞争性与公开招标不同 , 竞争性谈判并没有公开“唱标”环节。如果公开报价 , 在一定程度上使应答人之间在价格上形成恶性竞争 而忽略了谈判本身内容,成交服务商因成交价过低而不能高质量的完成项目。
3.“唱标”问题
有个供应商投标代表提出,他最近参加了一个地方的竞争性谈判项目,组织了“开标”、“唱标”。他很疑惑:竞争性谈判项目到底要不要公开报价这个环节呢?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74 号令第六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在实施中对供应商的报价,还是应该不公开为好。不“唱标”、不公开报价,符合法规要求。有人认为,组织“唱标”仪式,把竞争性谈判的第一轮报价进行公开,有利于供应商研判竞争对手的出价策略。同时,也可以对供应商产生竞争的心理压力,使采购人处于有利地位。但这种做法也带来了大量的围标串标现象,这是始料不及的,应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对此,专家强调,竞争性谈判公开报价的做法应该予以遏制,防止供应商之间串通,危害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三、竞争性谈判的提升路径
1.做好前期市场调研
“ 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充分的市场调研是采购工作有序的必要保证。通过市场调研了解产品的性能、功能、市场、定价以及客户使用的反馈情况。然后对这些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通过系统的分析合理确定需求,包括对目标产品的性能要求、功能要求以及该产品的市场供应厂商情况和产品的使用情况等。
2.要科学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作为必要的程序性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参与招标活动的依据,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作为招标采购活动的重要件指导文件,不仅是投标人编制投标
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开评标的依据。资质条件、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在招标活动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招标文件的质量成为了招标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招标文件的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技术要求或合同条款等内容既要体现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约束性条件,体现出对采购对象的基本要求,又要保证能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与招标过程,保证招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以保证整个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
3. 严格依法结合竞谈文件规定
在实际采购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往往终极评判的主要依据是其最终的竞争性报价(通常是第二次报价,例外情形也有第三次报价),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其最终报价书的有效性问题,应力求在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能够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书面形式或当前流行的电子邮件发来作为判定依据存档(遵循《合同法》第十一条款规定)。需特别说明的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中的“相等”,必须是建立在充分“可比”基础之上而加以比较“评判”的结果,事实告诉我们,“可比”基础需要精心设计,“评判”依据务必客观标准。实践中,既不能“妄”加“评”,更不能“糊”里“判”,而应当依法遵规、循章守纪,并充分结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和谈判中切实合规的相关变化予以调整,民主客观且规范科学地作出切实判定。
4. 应答人不足时的处理办法
当采用邀请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时, 只有家服务商递交应答文件时, 是应该继续谈判还是宣布谈判终止 , 重新发送邀请采购信息。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操作中, 采用两种方式的都有。本人认为, 在第一次发布采购公告后, 如果应答服务商不足两家应宣布谈判终止,重新组织谈判。在分析采购失败原因后, 重新发布采购邀请, 并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如果只有家供应商应答, 则本次竞争性谈判转为单一来源采购。这样既可以成功采购, 又可以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性。
综上所述 , 我国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 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践中, 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应当加强竞争性谈判的规范流程 , 保证其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剧剑涛.对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几点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17,12(S2):77-78.
[2]杨晓娟.竞争性谈判在政府采購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升路径[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9(15):43-44.
[3]高国民 徐 刚.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谈”及“判”[J].招标采购管理。2019(5):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