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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3年的《公司法》就规定了较高的最低资本制度,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对最低资本的要求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抑制了创业者的投资热情,对债权人也起不到很好的保护作用。直到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在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中,才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至此,我国公司法对最低资本制度的规定已经从严格的强行性规范,走向了宽松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