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视角下的地方立法以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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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相当于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标志。地方立法技术存在的问题,目前,在立法实践中,无论是决策者还是实际运作者,普遍不谙运用立法技术。对何谓立法技术,其价值何在,如何运用等知之甚少,也因为于此,使得立法质量存在很大问题。怎样去适应社会经济与法制建设的需求,如何改善立法工作,监督立法部门工作以及完善法律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怎样正确把握地方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确保今后地方立法的新思路、新要求,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
  关键词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地方立法 分析与建议
  作者简介:姬珂珂,新疆财经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基础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42-02
  2011年03月10日,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2010年为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以根本大法为主,宪法相关法、经济法,民商法等部门法为主干,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已形成。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这是我们立法建设的成果。诸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行政法规各司其职,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对它的剖析也成了重中之重。
  一、地方立法权的确认和开展,以及在当前中国,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们知道,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从建国到1979年间,只有民族自治机关享有地方立法权,其他没有涉及地方立法权。1954年宪法规定了地方立法权表明,自治区、州、县的自治机关可以依照其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即在与本辖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相适应的且不违背立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制定条例。在2000年第九屆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的立法法,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地方人大立法权,对很多方面作出详细的规定:如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立法的权限、立法效力、程序以及备案审查等方面都做了全面规定。并且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较大市也享有了立法权。
  正如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那样,地方立法工作是我国整个立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内容也体现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特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宏观层面制定出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效力的基本法律后,因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发展状况不一样,所以我国的立法机关允许各地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在不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相冲突的原则下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大家都很了解,由于法律所依存的法治环境是不断变化的,所以地方立法为了克服其天然的滞后性也应该随着各地经济还有社会的变化发展而不断加以改进与创新,同法治环境与时俱进。
  首先地方立法的必要性是它是国家立法体系的有机构成。因为我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和习俗差异、民族多样、地域广泛、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不同等的国家,这些因素导致了我国除了在适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基本法律外,还需要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遵守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原则下制订出有利于基本法律运行或适用于区域性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我国现行立法体系的目的和内涵正如《立法法》所规定的“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而,地方立法工作是国家立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和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大环境和大趋势下,地方的立法工作会变得越来越必要和重要。其次地方立法的实践性与前瞻性是对国家基本法律滞后性的克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适用于良好而又稳定的社会环境,但因为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综合环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所以国家的基本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它就免不了有其天然的滞后性。法律的滞后性直接导致法律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变化了的社会环境,并且国家的基本法律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对国家的普遍性问题或机制作出相应规定,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缺少微观可操作性。所以国家为了弥补基本法律滞后性和过于宏观性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多采取修改基本法律或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来解决基本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但因为国家基本法律的修改需要经过更加严格更加复杂的程序且持续时间很长,所以不能及时高效的解决基本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因其滞后性产生的问题。如采取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又会产生法律效力的阶层问题。因此,地方立法工作就很好的弥补了由基本法律滞后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地方立法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地方立法面临的新趋势以及新目标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新方式要做以剖析并给与对策,为在新的起跑线上做好工作,且更好地发挥法治建设在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做出一些分析,提出一点建议。
  (一)首先要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深刻内涵有很好的认知,进一步梳理地方立法工作的趋势
  要深刻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这个体系是外放的,非固定。我们必须着眼于新的高度,深刻认识其完善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新要求,新趋势。目前,改革发展的新实践对地方立法的任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改革开放的春风也使得我国立法工作有了很好地进展,现在法律体系也基本形成,但这远远不够,这并不意味着立法的任务完成了。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进程中,前进的道路上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不断地通过立法来规范和解决。我们要转变我们的立法方式和模式,让法律也顺应社会已经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内涵丰富,寓意深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国家和地方立法的广泛性。现行的立法已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民、刑、行政等等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各个法律内部之间的关系体现着和谐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立法格局以及模式也在发生改变:由建立立法体制向完善立法转变;由快速发展立法向保障立法质量转变,立法的趋势是由量变质的改变,整体提升了立法质量。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开放且发展的体系,我们的立法不是保持一种固有状态,而是根据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而应运而生。根据需求再不断与时俱进地制定或修改。第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们不再是以前的制度和状态,由于新状况的产生,我们的目标和想法也就不能够停留在以往的层面上,应当因地适宜,审时度势,站在新的高度上来思考和把握立法工作,找准前进的正确方向,从整体上提高立法工作質量,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
  (二)目前地方立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以及建议
  截止到现在,我国的地立立法工作虽然在补充和完善国家的立法体系、保障国家基本法律的正常有序运行和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等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问题,例如地方立法工作的主体比较混乱、地立立法程序不健全不科学等等。我们很清楚部门立法或地方利益集团的立法会导致立法的不公平或不符合现实情况,如果“只顾扩大自己部门的权力或只是考虑本部门的利益”这样的现象大量持续存在,将会直接影响地方法规的科学性,也会影响地方法规的权威性和可信性,当然也会有可能会与国家基本法律原则相冲突,最终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理性发展,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要使我国地方立法工作能够更好的与国家立法体系相衔接和更好的保障国家基本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有效运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地方立法工作加以规范。
  1.立足于我国立法体系,制定现行法,让一些地区先实行,为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提供探索,实验新规定为国家立法的其他步骤积累经验。
  改革开放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人大立法也因此脱壳而出。在我国发展的各个时期,地方人大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先行试用,发挥提前一步的作用,不仅为本地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保驾起航,同时也为国家立法工作的未知领域摸索道路、积累经验。
  地方立法工作要做到始终围绕着两个中心来展开工作,其一是要坚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持一致,地方立法要始终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一部分而存在。地方立法要树立全局观念,在遵守国家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原则下,灵活运用自身优点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弥补国家基本法律留下的法律空白。
  2.抓住关键环节,加强地方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地方立法工作具有很大影响,对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目标。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是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自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对于地方立法机关来说,用地方立法形式确保并监督国家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切实得到的实施,将成为自身的必要工作。
  3.立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要立足于具体法制环境,制定体现地方特色的法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各个地方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建立和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其一,依法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应该对那些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过时的、与同位法不协调的法规或规章进行及时修改、清理、废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其二,地方立法工作应该严格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态度,针对中央不可能全面去管制地方性的事务,心有余而力不足,而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创造性地解决了地方问题由地方自己解决。这一类法规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充分体现本地自身具体情况,比如其经济水平、地理资源、文化传统、历史背景,法制环境、人文风俗等状况,重点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坚持深入生产一线、深入社会基层,多做调研、多做考察,保证法规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立法道路,使地方特色法律和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三、结语
  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只有本着“一切为了人民”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理念,从确定地方立法权、规范地方立法程序、保障重点执行和完善我国地方立法机制等方面来健全,才能够做到为民为国,立良法和真法,才能够促进国家基本法律的顺利运行,才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全发展,才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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